薛震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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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薛震連(1924–1953),男,彰化大竹人,務農。 薛震連與李漢堂及巫坤旺等6人結拜為兄弟,平常一起農作。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同鄉里長李漢堂糾集地方人士出面維持社會秩序,李漢堂邀請薛震連參加。之後整編第二十一師開始通緝李漢堂等人,薛震連四處躲藏。1949年10月間薛震連在臺中縣竹山鎮經省工委會中部武委會負責人李漢堂吸收加入組織,並任武裝幹部,在臺中、臺南與彰化一帶山地活動,從事建立武裝基地。 1950年1月臺中縣大屯警察局霧峰分駐所刑警黃金坤到霧峰鞋店修理皮鞋,突遭兩名暴徒開槍,一彈從背脊射入通過肺部。兩嫌逃逸無蹤,黃經送醫不治。5月5日保安司令部將嫌疑犯洪萬安、洪萬賜、廖心立解送臺中地檢處偵辦。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記載,此案係李漢堂與巫添福所為,然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65號判決書記載,此案是李漢堂指派張孫彰、薛震連與巫添福所為。 同年11月張孫彰奉李漢堂之命前往竹山衫林溪與薛震連聯絡,薛震連與張孫彰兩人在杉林溪擔任傭工。之後,張孫彰偕薛震連前往大埔鹿寮與李漢堂會合。1951年1月李漢堂又派張孫彰帶同薛震連前往楠西山中與巫添福、李漢堂、李枝添等會合。 1952年1月29日省工委中部武委會遭保安司令部破獲,薛震連被補。薛在國防部保密局被偵訊時,完全否認曾為武委會發展工作、運送槍彈、殺害刑警等行為。案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時,亦全部否認犯罪之指控,審判官則根據同案的孫彰等5人之供述,認定薛擔任武裝幹部、收集武器、建立武裝基地與聯絡線,殺害刑警。1953年7月29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薛震連死刑,9月30日執行槍決。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原列為六張犁公墓之墳墓名冊中,今已無碑可查。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7次董事會決議,薛震連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彰化縣務農,同年因參加事件,為躲避國府軍緝捕而逃亡。1953年遭羅織「因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逮捕,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