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孫彰
- 張孫彰 男 192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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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孫彰(1928-1953),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彰化縣竹山鎮,經匪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部武裝委員會負責人李漢堂吸收加入匪幫組織,並任武裝幹部,追隨李於臺中、臺南、彰化一帶山地出沒活動,從事建立武裝基地到處流竄,曾受李之命殺害臺中縣霧峰鄉大屯警察派出所刑警黃錦坤。1951年10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以及李漢堂報告等情為據。惟其於偵查審理中均否認有參加李漢堂之武裝組織及殺害臺中縣霧峰鄉大屯派出所刑警黃錦坤。經政府相關單位函復,亦查無警察黃錦坤之記載,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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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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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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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