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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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金厚(1913–1953),男,臺中霧峰人,務農。 曾金厚與李漢堂、巫坤旺、巫添福、林水木、賴竹藍、薛震連等人結拜為兄弟,平常一起農作。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8月間,李枝添參加省工委會中部武裝委員會組織,由李漢堂領導,負責交通聯絡工作,經常偕同組織成員在曾金厚住所舉行會議。1949年2月曾金厚參加共黨組織,由李喬松領導,曾金厚與李漢堂、巫添福、林東山、洪麟兒素有往來,並經常參與巫添福所召集的會議,期間並曾代李漢堂收藏武器。 1951年4、5月間政府以「叛徒」通緝李漢堂與巫添福,期間曾金厚提供李與巫兩人藏匿處所。11月保安司令部將曾金厚列為「第三批未自首潛匪」名單中,對外發布促使社會各界注意檢舉。 1952年1月29日保安司令部運用自首份子吳清顏為眼線,偵悉李漢堂率同李枝添等人擬夜宿雲林縣林內鄉竹圍仔農場蔡進德宅前之甘蔗園內,電飭雲林警察局刑警隊圍捕,當場逮捕李枝添等人。偵訊後,再循線派臺中縣警察局逮捕曾金厚,解送保安司令部,曾金厚否認與共黨有組織關係及提供巫添福開會場所。1952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曾金厚死刑。1953年3月14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曾添、賴竹藍、陳梧桐等六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7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次董事會決議,曾金厚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中縣霧峰鄉務農,因藏匿事件參與者,於1952年遭國府軍逮捕,並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翌年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