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東山

林東山(1913-1971),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19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大屯水利委員會總務科長,其素與在李橋松為伍,橫行鄉里、惹事生非,之後李因政府通緝攜眷避居其之弟林祿山家,與其等過從益密,時以共匪政策向其宣傳,復勸其加入匪黨組織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其允諾加入,李匪逃滬而未參加。1950年9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9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大屯水利委員會總務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9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