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萬壽
- 蕭萬壽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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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萬壽(1921-),男,臺灣南投人,被捕時32歲,任南投營盤合作農場場長兼理事。 蕭萬壽為南投公學校畢業,1942、1943年間曾任補習所講師教授日文,1949年秋入南投營盤合作農場任書記,同年10月任南投營盤里里長,12月升任營盤合作農場場長。
蕭萬壽係受「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潘勝治案」牽連被捕,而該案始於情治單位對「二二八漏網分子」謝雪紅、李喬松等之追緝。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不久,1947年3月2日謝雪紅、李喬松(臺中霧峰人,時為《和平日報》編輯)等於臺中戲院舉行群眾大會,抗議政府之腐敗,呼籲人民對抗暴政,並於臺灣中部積極參與「二七部隊」之武裝抗爭。嗣後李喬松被列為臺中二二八首謀分子之一,展開逃亡,1947年7月隨謝雪紅赴上海。 而李喬松之女李碧霞、大兒子李舜雨、胞弟李喬岳等亦開始逃亡、居無定所。 在上海期間,謝雪紅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籌備委員會,該年11月12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下簡稱「臺盟」)於香港正式成立,繼續號召臺人推翻獨裁、實現民主。 嗣後,「臺盟」被情治機關定義為「共黨外圍組織」,中共在臺地下組織常被情治單位貫上「臺盟」名義,包括與謝雪紅、李喬松等有關之中共地下組織、匪嫌分子。
1953年4月7日,潘勝治(李舜雨的同學)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高雄諜報組逮捕,經審訊人員威脅、利誘,供稱1947年秋由何嵩岳介紹參加「臺盟」,在「臺盟」首要分子李舜雨領導下研讀共產黨書籍,並吸收臺中人余松柏、賴朝成等。 嗣臺中諜報組逮捕余松柏等,並根據彼等供述逮捕李碧霞(李喬松之女)等,迫使吳萬成等出面自首。
吳萬成(洪元煌之女婿,南投縣新豐合作農場監事、主席,常到李喬松家打麻將)自首後, 向保安司令部審訊人員供稱,二二八事件以前,1946年9、10月間,李喬松等人在林祿山家聚會時,曾決議組織一「共鳴共產黨的計畫」,該計畫以李喬松為最高聯絡員,林武河負責霧峰區,洪麟兒則為草屯方面組織部長,並有吳奚、洪右、洪西以等委員數名,此外,蕭萬壽雖參與該會議,但未有活動。 吳萬成亦稱,李喬松之胞弟李喬岳曾於1947年春表示,其曾於南投營盤吸收蕭萬壽為共產黨員,彼時李喬岳甫辭去南投營盤合作農場場長職務,交予蕭萬壽接任,以維持蕭萬壽於一般民眾間的威信,蕭萬壽亦默認。 保安司令部根據吳萬成之供述,研判該計畫參與者爾後即為「臺盟」分子,遂飭南投縣警察局將蕭萬壽、吳奚等人逮捕訊辦。 1953年5月27日,蕭萬壽遭逮捕。
蕭萬壽受南投縣警局偵訊時表示,其與李喬岳係在李任南投營盤合作農場場長時,因申請耕作公有地認識,僅為一般朋友關係,不常來往,亦不曾獲其邀約參加共產黨,且不認識李喬松。 至於與吳萬成,則因蕭萬壽任臺灣省合作事業協會南投縣支會理事時,彼時吳萬成任該會監事,遂與之相識。 其後,蕭萬壽遭移送臺北的保安司令部羈押訊辦,1953年12月31日,因1946年曾於林祿山家參與「匪幹會議」,被該部起訴。
據1954年6月21日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該部調閱林祿山、林東山各案卷發覺林祿山、林東山均為1948年1月以後才加入共產黨,經偵訊,林祿山、林東山亦未供稱曾於1946年在林祿山家舉行任何會議,蕭萬壽故因犯罪不能證明,獲判無罪。 但國防部認為,蕭萬壽等雖堅不公認參與「匪幹會議」,但蕭萬壽等於偵查時已由吳萬成對質指證,且林祿山供證未舉行會議,自是為了避免刑責,況且蕭萬壽等不無「知匪不報」之罪嫌,故決定將本案發還更審。 據1954年12月22日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該部審判官仍依相同理由,認為蕭萬壽等充任「匪幫幹部」之情事不近常理,且據原報人吳萬成於1953年8月8日的補充報告(據臺灣省警務處公文,同案林武河於1946年間因進入臺灣省警察學校受訓未曾回家,吳萬成卻稱為林武河之供述為「忘記或錯誤」),便說明吳萬成之情報不確,蕭萬壽因而再獲判無罪。
然而,1955年3月11日蔣中正總統發代電給國防部,稱吳萬成之供詞前後矛盾,須查明原因,遂要求對蕭萬壽等重審。 1955年5月18日,據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審判官認為吳萬成之供述除與事實不符,更有誇大其詞以圖邀功之嫌,不足採信,蕭萬壽等獲判無罪。 1955年6月29日,國防部復以蕭萬壽等不無「知匪不報」之罪嫌為由,要求保安司令部對此「詳求」,再行重審, 直到1955年9月6日,保安司令部才確定最終判決,仍維持原判。 1956年2月7日,蕭萬壽獲釋。
蕭萬壽以其涉入叛亂案件遭受羈押為由,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7年4月24日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作出86年度賠字第12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受難賠償範圍以1953年5月27日至1956年2月7日獲釋為止,共計987日。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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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98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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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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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