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李碧霞 (李碧霞)
- 陳李碧霞 (李碧霞) 女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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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李碧霞(1924-),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家務,其為李喬松之女、陳火城之妻,思想素受毒化。李喬松等經政府緝捕逃亡後,其當時往魏萬成家,向其宣講匪幫軍隊在大陸進展情形。1953年4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0年4月22日刑期結束。1960年4月26日刑滿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1961年3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向魏萬成宣講匪幫軍隊在大陸進展情形,僅依自首分子李漢堂及證人魏萬成之供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曾否認,原判決對該言論內容為何,有無達到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並未詳予查證及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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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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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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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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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