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火城

陳火城(1927-1984),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張茂鐘遊說參加叛亂組織。1962年3月12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3月11日刑期結束,3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對所參加之組織有所認識,且判決中亦認定其無其他積極從事叛亂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