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成
- 吳萬成 男 1902年出生 1969年卒 臺灣 南投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萬成(1902-1969),臺灣南投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查案件卷宗,案發時為南投縣教育局科員,其涉匪諜嫌案。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查案件卷宗所附1953年5月15日代電記載,報案處指派組員鄭奎璋同志子押解其回處請察收,以及楊修浦批示照准之保結書記載,具保人曹鑫等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得其,並囑其在外安分守己等情。則其因匪諜嫌案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查案件卷宗,案發時為南投縣教育局科員,其涉匪諜嫌案。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查案件卷宗所附1953年5月15日代電記載,報案處指派組員鄭奎璋同志子押解其回處請察收,以及楊修浦批示照准之保結書記載,具保人曹鑫等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得其,並囑其在外安分守己等情。則其因匪諜嫌案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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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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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