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舜

李舜(1923-1992),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001號判決書、(42)審覆字第5號判決書、(42)審聲字第5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陳德義二人,經謝信通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夥同謝信通等搶劫他人財物。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餘部分無罪。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以《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968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郭清玉、李慶神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