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朝澤
- 江朝澤 男 191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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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朝澤(1911-1950),男,臺中人,臺灣總督府臺中師範學校(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臺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教員,年39歲。初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12月9日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江朝澤自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後,曾充日軍通譯2年、國民學校教員6年、日語學校教員1年、汪精衛政府鹽務管理總局通譯。1946年5月返臺。初任國民學校教員,1947年任南投初中教員。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其因日治時遭日人歧視,民族意識強。對於戰後政府未能實施三民主義很失望,因其嚮往三民主義,而李舜雨對他說共黨能實行新三民主義,所以在1947年5-6月間即寫一份自傳交給李舜雨,至1948年12月才經李舜雨正式介紹加入共產黨。參加後與莊金標、王銀城、李橋岳同組,旋即領導南投支部,擔任支部書記。支部黨員計有廖學經、廖本振、江大川、黃守謙、江朝煥及曾清山。1949年冬參加南投區工作委員會。1950年4月6日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判決呈核時,經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定其犯罪事實為參加共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担任南投區工委會委員及南投支部書記等職,擬改處死刑,經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2月13日,原判決書經修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2月21日上午5時發交憲兵第四團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刑前並無留下遺言。後由其妻江黃寬領回屍體火化後帶回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1951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澄字第4955號代電指示南投縣政府派員督同當地警察局及鄰里長等前往江朝澤住所,將其所有財產除家屬日常生活所需外,予以查封交給該管警察局妥為保管,並將各項財產及家屬人口、年齡、生活狀況分別造具清冊復報憑辦。6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2081號代電向國防部報告查報情形,以江朝澤財產有屋二間及少數日用品,家屬有妻一、女一、子三,均未成年,擬請免予執行。6 月6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537號代電准其財產免予沒收,留充家屬生活費。
江朝澤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江朝澤(1912–1950),男,臺中人(日治時期臺中州南投郡),教員。
1934年3月江朝澤自臺中師範學校(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畢業,歷任臺中州名間公學校(今南投縣名間鄉名間國小)及臺中州名間公學校新街分教場(今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小)「訓導」。1946年9月擔任臺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今國立南投高中)教員。1948年8月經甄選,擔任初中歷史、國文學科教師。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二七部隊駐紮埔里期間並宣導活動時,江朝澤曾當場聽講。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6月江朝澤參加洪麟兒領導之組織,隸屬省工委會,江朝澤與莊金標為南投區委員,以領導或聯絡南投、草屯、霧峰、竹山各支部。江朝澤曾到洪麟兒家參加由周某主持之區委會議,由周某講解大陸匪黨勝利情形,以及如何利用政府實行之三七五減租辦法向農民反宣傳,從事發展匪黨在臺力量。1949年「江朝澤吸收黃守謙、廖本振、廖學經等為南投區委會委員,江兼南投支部書記,曾命黃守謙調查國民黨特務人員,指導匪徒發展組織,企圖以非法方法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事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1950年江朝澤遭到逮捕。
1950年10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原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江朝澤無期徒刑。11月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判罪刑核無不當,擬予照准,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參軍長劉士毅以其「犯罪事實既據同為參加匪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擔任匪委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均處死刑」呈蔣,12月1日蔣核覆批示「如擬」,之後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判死刑。12月21日清晨5時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江朝澤、王炳輝、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黃守謙等六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 次董事會決議,江朝澤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南投初中教員,因遭密報為非法分子而被通緝,2、3年後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從事叛亂活動」罪名判處死刑,1950年12月21日遭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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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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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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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