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朝澤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一、江朝澤(1912–1950),男,臺中人(日治時期臺中州南投郡),教員。 1934年3月江朝澤自臺中師範學校(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畢業,歷任臺中州名間公學校(今南投縣名間鄉名間國小)及臺中州名間公學校新街分教場(今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小)「訓導」。1946年9月擔任臺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今國立南投高中)教員。1948年8月經甄選,擔任初中歷史、國文學科教師。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二七部隊駐紮埔里期間並宣導活動時,江朝澤曾當場聽講。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6月江朝澤參加洪麟兒領導之組織,隸屬省工委會,江朝澤與莊金標為南投區委員,以領導或聯絡南投、草屯、霧峰、竹山各支部。江朝澤曾到洪麟兒家參加由周某主持之區委會議,由周某講解大陸匪黨勝利情形,以及如何利用政府實行之三七五減租辦法向農民反宣傳,從事發展匪黨在臺力量。1949年「江朝澤吸收黃守謙、廖本振、廖學經等為南投區委會委員,江兼南投支部書記,曾命黃守謙調查國民黨特務人員,指導匪徒發展組織,企圖以非法方法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事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1950年江朝澤遭到逮捕。 1950年10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原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江朝澤無期徒刑。11月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判罪刑核無不當,擬予照准,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參軍長劉士毅以其「犯罪事實既據同為參加匪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擔任匪委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均處死刑」呈蔣,12月1日蔣核覆批示「如擬」,之後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判死刑。12月21日清晨5時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江朝澤、王炳輝、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黃守謙等六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 次董事會決議,江朝澤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南投初中教員,因遭密報為非法分子而被通緝,2、3年後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從事叛亂活動」罪名判處死刑,1950年12月21日遭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