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庚盛
- 林庚盛 男 191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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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庚盛(1917-1950),男,臺中大里人,中學肄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掃蕩報》霧峰分社業務員,年34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3月8日其在許德興家,經李喬松介紹,與戴承業、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4人同時入黨,編為同一小組。復由王炳輝輾轉吸收王萬錡、江清溪等人參加組織,林庚盛自任共黨霧峰支部書記,以王炳輝、戴承業為委員,領導其所吸收之黨員,曾命陳錦坤調查農村情形,利用「三七五減租」向農民反宣傳,並命許德興、王炳輝散貼共黨傳單、調查國軍擾民情形等,企圖激發農民對政府之憤恨,以利擴大共黨組織、建立共黨政權。1950年4月8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軍法處偵辦時翻供,言其在保密局審訊時因怕用刑,所以說有參加共黨,其實沒有。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2月20日移押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2月21日由憲兵第四團押送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並無留下遺言。
沒收財產部分,1951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澄字第4955號代電指示臺中縣政府派員督同當地警察局及鄰里長等前往林庚盛住所,將其所有財產除家屬日常生活所需外,予以查封交給該管警察局妥為保管,並將各項財產及家屬人口、年齡、生活狀況分別造具清冊復報憑辦。1952年1月17日臺中縣政府訓令該縣警局課員呂吉經及縣府科員陳博仁前往查封。2月8日以(41)府選財產字第2941號代電報保安司令部,表示林庚盛並無持有動產及不動產,其父林坤鐵除生活必需用品及厝地五厘外,亦無恒產及動產,屬貧民階級。6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2081號代電向國防部報告查報情形,1952年6月6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537號代電其財產准予留充家屬生活費。
2006年9月29日其弟林樹榮、妹賴林玉枝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庚盛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等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其縱有吸收戴承業、許德興、王炳輝等人參加組織,及命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等調查農村、反宣傳「三七五」減租及國軍擾民等行為,尚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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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掃蕩報霧峰分社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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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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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