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庚盛
- 林庚盛 男 1917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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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13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庚盛(1917-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掃蕩報霧峯分社業務員,林庚盛由李喬松介紹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後,先後吸收戴承業、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復由王炳輝輾轉吸收王萬錡、江清溪等人參加組織,自任匪黨霧峰支部書記,以王炳輝、戴承業為委員,領導其所吸收之黨員,曾命陳錦坤調查農村情形,利用「三七五」向農民反宣傳,並命許德興、王炳輝散貼匪黨傳單,調查國軍擾民情形等工作,企圖激發農民對政府之憤恨,以利擴大匪黨組織、建立匪黨政權、顛覆政府。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之。1950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08132申請案於2006年9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庚盛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等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其縱有吸收戴承業、許德興、王炳輝等人參加組織,及命陳錦坤、許德興、王炳輝等調查農村、反宣傳「375」減租及國軍擾民等行為,尚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庚盛(1917-1954),男,出生於臺中大里農家,1949年被捕時33歲。大里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後,進入臺中州教員養成班受訓半年,擔任大里及霧峰日語專修學校教員、大里合作社書記。1942年被日本軍方徵召前往菲律賓、爪哇等地擔任陸軍軍伕。戰爭結束後於1946年返臺。由於當時經濟非常蕭條,無法覓得適當職業,於是在家務農,等待就業機會。1950年3月應《掃蕩報》霧峰分社主任黃平和之聘擔任業務員,迄於被捕。 林庚盛所涉案件為「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本案和霧峰聞人李喬松有密切關係,李喬松早年習漢醫,曾任入山墾荒,很受當地人擁戴,曾擔任保正和信用組合理事,日治中期加入臺灣文化協會及農民組合,抵抗剝削統治,曾受日人監控和囚禁。1947年二二八中部武裝抵抗失敗後,潛赴上海;同年底偕其子李舜雨返臺,和臺省工委洪幼樵共同發展中部組織。 根據官方文件,李喬松先後介紹洪麟兒、林庚盛兩人加入組織,林庚盛再吸收戴承業、陳錦坤、許德央、王炳輝等人,成立霧峰支部。該支部最初由李喬松領導,1949年春李喬松離臺後,由洪麟兒接手領導。1949年底保密局偵破臺灣省工委組織,次第逮捕主要成員蔡孝乾、陳澤民、洪幼樵等人,再循線在中部地區逮捕洪麟兒、林庚盛等基層成員。1950年1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終審判決,林庚盛遭判死刑。1950年12月21日清晨,林庚盛和同案洪麟兒共六人被憲四團綁赴刑場槍決,得年37歲。 2006年林樹榮、賴林玉枝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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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林庚盛(1917-1954),男,出生於臺中大里農家,1949年被捕時33歲。大里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後,進入臺中州教員養成班受訓半年,擔任大里及霧峰日語專修學校教員、大里合作社書記。1942年被日本軍方徵召前往菲律賓、爪哇等地擔任陸軍軍伕。戰爭結束後於1946年返臺。由於當時經濟非常蕭條,無法覓得適當職業,於是在家務農,等待就業機會。1950年3月應《掃蕩報》霧峰分社主任黃平和之聘擔任業務員,迄於被捕。 林庚盛所涉案件為「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本案和霧峰聞人李喬松有密切關係,李喬松早年習漢醫,曾任入山墾荒,很受當地人擁戴,曾擔任保正和信用組合理事,日治中期加入臺灣文化協會及農民組合,抵抗剝削統治,曾受日人監控和囚禁。1947年二二八中部武裝抵抗失敗後,潛赴上海;同年底偕其子李舜雨返臺,和臺省工委洪幼樵共同發展中部組織。 根據官方文件,李喬松先後介紹洪麟兒、林庚盛兩人加入組織,林庚盛再吸收戴承業、陳錦坤、許德央、王炳輝等人,成立霧峰支部。該支部最初由李喬松領導,1949年春李喬松離臺後,由洪麟兒接手領導。1949年底保密局偵破臺灣省工委組織,次第逮捕主要成員蔡孝乾、陳澤民、洪幼樵等人,再循線在中部地區逮捕洪麟兒、林庚盛等基層成員。1950年1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終審判決,林庚盛遭判死刑。1950年12月21日清晨,林庚盛和同案洪麟兒共六人被憲四團綁赴刑場槍決,得年37歲。 2006年林樹榮、賴林玉枝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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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掃蕩報霧峰分社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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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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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