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庚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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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庚盛(1917-1954),男,出生於臺中大里農家,1949年被捕時33歲。大里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後,進入臺中州教員養成班受訓半年,擔任大里及霧峰日語專修學校教員、大里合作社書記。1942年被日本軍方徵召前往菲律賓、爪哇等地擔任陸軍軍伕。戰爭結束後於1946年返臺。由於當時經濟非常蕭條,無法覓得適當職業,於是在家務農,等待就業機會。1950年3月應《掃蕩報》霧峰分社主任黃平和之聘擔任業務員,迄於被捕。 林庚盛所涉案件為「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本案和霧峰聞人李喬松有密切關係,李喬松早年習漢醫,曾任入山墾荒,很受當地人擁戴,曾擔任保正和信用組合理事,日治中期加入臺灣文化協會及農民組合,抵抗剝削統治,曾受日人監控和囚禁。1947年二二八中部武裝抵抗失敗後,潛赴上海;同年底偕其子李舜雨返臺,和臺省工委洪幼樵共同發展中部組織。 根據官方文件,李喬松先後介紹洪麟兒、林庚盛兩人加入組織,林庚盛再吸收戴承業、陳錦坤、許德央、王炳輝等人,成立霧峰支部。該支部最初由李喬松領導,1949年春李喬松離臺後,由洪麟兒接手領導。1949年底保密局偵破臺灣省工委組織,次第逮捕主要成員蔡孝乾、陳澤民、洪幼樵等人,再循線在中部地區逮捕洪麟兒、林庚盛等基層成員。1950年1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終審判決,林庚盛遭判死刑。1950年12月21日清晨,林庚盛和同案洪麟兒共六人被憲四團綁赴刑場槍決,得年37歲。 2006年林樹榮、賴林玉枝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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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掃蕩報霧峰分社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