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輝
- 王炳輝 男 1923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王炳輝(1923-1950),男,臺中霧峰人,唸過私塾4個月,開設宏安堂藥店。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藥商,年28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其在家經林庚盛介紹參加共黨組織,1950年元月介紹江清溪加入。而林庚盛曾欠其新臺幣55元沒還,後林便向其表示這筆錢算是捐給黨作經費。1950年4月9日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之。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2月21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押送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前曾關注家人,留下遺言:「有一件大衣已寄回家裡,請問有否收到?」
沒收財產部分,1951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澄字第4955號代電指示臺中縣政府派員督同當地警察局及鄰里長等前往王炳輝家,將其所有財產除家屬日常生活所需外,予以查封交給該管警察局妥為保管,並將各項財產及家屬人口、年齡、生活狀況分別造具清冊復報憑辦。1952年1月17日臺中縣政府訓令該縣警局課員呂吉經及縣府科員陳博仁前往查封。2月8日以(41)府選財產字第2941號電報保安司令部,表示王炳輝除生活必需用品,如棉被、衣服、食皿外,並無財產。6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2081號代電向國防部報告查報情形,以王炳輝無財產,其家屬妻一、女三,均未成年,擬請免予執行。6 月6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537號代電准免執行。
王炳輝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二、王炳輝(1923–1950),男,臺中霧峰,中醫師。
王炳輝與與臺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教員江朝澤熟識,常到南投初級中學附近看診。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12日至16日間,二七部隊駐紮埔里期間,王炳輝因前往南投中學附近看診,遭受牽連而被通緝,遂展開逃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1948年3月林庚盛由李喬松介紹參加共黨組織,林庚盛先後吸收王炳輝、戴承業、陳錦坤與許德興四人,復由王炳輝輾轉吸收王萬錡、江清溪、林日旗與洪梓等人參加組織。林庚盛擔任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霧峰支部書記,王炳輝與戴承業則擔任委員,領導組織成員。林庚盛指派陳錦坤調查農村情形,並命王炳輝與許德興散發與張貼傳單,調查國軍擾民情形等工作,惟王炳輝並未實際從事調查工作。
1950年王炳輝遭到逮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11月8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蔣介石核示,12月1日蔣核覆時,以王炳輝「犯罪事實既據同為參加匪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擔任匪委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處死刑」。1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判死刑。12月21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王炳輝、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黃守謙等六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12月23日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在六張犁公墓,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區第三墓區。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0次董事會決議,王炳輝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二七部隊駐紮在埔里,受難者因前往附近看診而受牽連,1950年遭警方羅織「叛亂」罪名逮捕並判處死刑,同年12月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