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輝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一、王炳輝(1923–1950),男,臺中霧峰,中醫師。 王炳輝與與臺中縣立南投初級中學教員江朝澤熟識,常到南投初級中學附近看診。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12日至16日間,二七部隊駐紮埔里期間,王炳輝因前往南投中學附近看診,遭受牽連而被通緝,遂展開逃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1948年3月林庚盛由李喬松介紹參加共黨組織,林庚盛先後吸收王炳輝、戴承業、陳錦坤與許德興四人,復由王炳輝輾轉吸收王萬錡、江清溪、林日旗與洪梓等人參加組織。林庚盛擔任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霧峰支部書記,王炳輝與戴承業則擔任委員,領導組織成員。林庚盛指派陳錦坤調查農村情形,並命王炳輝與許德興散發與張貼傳單,調查國軍擾民情形等工作,惟王炳輝並未實際從事調查工作。 1950年王炳輝遭到逮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11月8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蔣介石核示,12月1日蔣核覆時,以王炳輝「犯罪事實既據同為參加匪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擔任匪委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處死刑」。1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判死刑。12月21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王炳輝、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黃守謙等六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12月23日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在六張犁公墓,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區第三墓區。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0次董事會決議,王炳輝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二七部隊駐紮在埔里,受難者因前往附近看診而受牽連,1950年遭警方羅織「叛亂」罪名逮捕並判處死刑,同年12月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