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德興

許德興(1897-196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伕,其受林庚盛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後,並受命散貼匪黨傳單、調查國軍擾民情形等工作,企圖激發農民對政府之憤恨,以利擴大匪黨組織。1950年4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0年5月31日保外就醫。1960年6月逝世。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4月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4月經第4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9月第三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5月第四次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德興君經由林庚盛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係以許君唯一之自白及介紹人洪麟兒之供述相符為據;惟該判決書,事實欄記載,許君參加共匪組織並非由洪麟兒介紹,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漁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月24日,1960年4月保外就醫,6月逝世有期徒刑10年1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