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德興
- 許德興 男 1897年出生 196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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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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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德興(1897-1960),男,臺中大里人,未受學校教育。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漁夫,年54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60年6月17日病逝於霧峰慶安醫院。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許德興在林庚盛家,經李喬松、林庚盛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受命散貼共黨傳單、調查國軍擾民情形等工作,企圖激發農民對政府之憤恨,以利擴大共黨組織。1950年4月8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奉撥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編入第一大隊第一中隊。預計於1962年4月7日執行期滿。不料1959年12月因身體不適,前往醫務室求診發現患肝臟疾病。1960年4月以肝病日益嚴重申請保外就醫,4月26日奉(49)鏡榮字第1073號核准。同日通知家屬,告知其病危,5月31日離開新生訓導處轉至霧峰慶安醫院治療,6月17日病逝。
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期間,其子許明鳳曾3次前往探望,據稱曾花費不少金錢打點,讓其父少受折磨。
2001年11月16日,其孫許調棟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4月2日經第四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而因其長女許月已殁,後代子孫無法聯絡,所以保留應有權利,留待許月繼承人自行辦理。2005年5月25日,其外孫蔡東慶等8人(許月的子女)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4月1日經第四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5年9月7日,因其孫女許碧雲死亡,由許碧雲之繼承人陳宜君等5人第三次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12月3日經第四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6年5月26日,因其孫女許麗美死亡,由許麗美之繼承人李玟瑤第四次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9月9日經第四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德興君經由林庚盛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係以許君唯一之自白及介紹人洪麟兒之供述相符為據;惟該判決書事實欄記載,許君參加共匪組織並非由洪麟兒介紹,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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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漁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月24日,1960年4月保外就醫,6月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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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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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