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坤

陳錦坤(192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林庚盛吸收參加組織,曾受林庚盛之命調查農村情形,利用「三七五」向農民反宣傳,企圖激發農民對政府之憤恨,以利擴大匪黨組織,建立匪政權顛覆政府。1950年4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4月7日刑期結束,4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戴承業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林庚盛等人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