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抱 (陳錦坤)
- 陳抱 (陳錦坤)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臺中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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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抱,又名為陳錦坤,1923年生,男,臺中大里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雜貨商,年28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3月8日林庚盛叫陳錦坤參加共黨,但當時並未答應,後來才答應。與王炳輝、許德興同受林庚盛領導,受命調查農村有無佃農將租來的田不種而給別人種的情形,又利用「三七五減租」向農民反宣傳,企圖激發農民對政府之憤恨,以利擴大共黨組織。1950年4月8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移交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62年3月17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466號令核准刑滿飭具妥保依法開釋。4月7日刑期結束,4月8日開釋,共羈押244天。
陳錦坤被捕後,一家妻小頓失依靠,皆無所養。在監期間,1956年9月其妻陳林幼訴請離婚。1960年6月2日因勞動時染上破傷風,生命垂危,在新生訓導處派員戒護下送臺東醫院救治。但臺東醫院限於設備,無法治療,6月3日再轉送花蓮五一醫院急救,直至6月14日治癒再返回新生訓導處。
1999年7月26日,陳錦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錦坤、戴承業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渠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林庚盛等人之供述互證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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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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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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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