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承業

戴承業(1921-1979),男,臺中霧峰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藥種商,年31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戴承業於1948年經林庚盛吸收參加共產黨,林庚盛自任霧峰支部書記,戴承業為委員。1950年4月10日戴承業被捕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訊。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62年3月23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490號令核准刑滿飭具妥保依法開釋。於1962年4月9日刑滿開釋。 據其子戴昌淇所言,其父被捕後,家道中落,母親不得不出外幫傭貼補家用,他則初中畢業後一度為了生活中輟學業上山耕作,後才以半工半讀方式完成高職夜間補校學業,對家庭生活及其前途影響深遠。 1999年11月2日,其子戴昌淇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補償會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錦坤、戴承業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渠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林庚盛等人之供證互證為據,惟戴君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