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日旗

  • 林日旗 1930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日旗(1930-2000),化名林振中,男,臺中霧峰人,不識字。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1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50年1月底,林日旗經江清溪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對著毛澤東像和五星旗宣誓並繳交一張王炳輝代寫的自傳宣誓。曾在王萬錡家開過3次會議,第一次參加者為洪梓、林日旗、江清溪、王萬錡。第二次、第三次多了王炳輝參加。王炳輝交給他的任務是飛機來時要在王萬錡家聽候命令,共產黨來時要維持地方治安。5月29日被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員警逮捕。 1950年6月3日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拘留3天。6月6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7月12日移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軍法處偵訊時翻供,稱是王炳輝叫他到王萬錡家讀書,繳了學費6元,沒有參加共黨,也沒有派任務。表示是政府誤解認為他加入共黨組織,實際上是戰後風行學習北京話,鄰居王炳輝問他要不要學習,他說:「要」。不過報名後一直沒有學。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遷移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4月8日經保安司令部(44)安淮字第1316號令核准開釋,5月28日刑期屆滿,6月6日離開新生訓導處。自1955年6月6日起褫奪公權3年,至1968年才脫離考管。 1999年6月8日,林日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在申請補償期間逝世,改由其子林文忠等7人於2000年8月21日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日旗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偵查中自白及與共同案被告王炳輝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