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日旗

林日旗(1930-200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王炳輝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8月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自白及與共同案被告王炳輝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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