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守謙
- 黃守謙 男 1926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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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守謙(1926-1950),男,臺中人,初級中學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中國國民黨臺中縣南投區黨部幹事兼南投鎮公所幹事,年25歲。初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12月9日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黃守謙經江朝澤吸收參加共黨,任南投支部書記,江朝澤命其調查國民黨特務人員。1950年4月7日晚上11時左右經國防部保密局會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予以逮捕,送保密局偵訊。
1950年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判決呈核時,經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定其犯罪事實為參加共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擔任委員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改處死刑,經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2月13日,原判決書經修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2月20日移押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2月21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押送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留下遺言:「我只參加民主同盟,沒有作工作,請法官考慮」。後由其兄黃守敬領回屍體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1951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澄字第4955號代電,指示南投縣政府派員督同當地警察局及鄰里長等前往黃守謙住所,將其所有財產除家屬日常生活所需外,予以查封,交給該管警察局妥為保管,並將各項財產及家屬人口、年齡、生活狀況分別造具清冊復報憑辦。1952年6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2081號代電向國防部報告查報情形,以黃守謙財產有房屋3間及少數日用品,其家屬母1,妹2均未成年,擬請免予執行。6月6日經簽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537號代電准予留充家屬生活費。
黃守謙被捕後,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臺中縣黨部南投區黨部常務委員張慶章於1950年5月,曾電請該黨省執行委員會幫忙致電省警務處釋放黃守謙,謂黃熱心黨務,為人忠厚,素為南投鎮同志及閭里推重,懇請轉函省警務處迅予訊明,倘無罪行准予暫行保釋,區黨部願替其擔保,負責隨傳隨到。
1999年6月9日,其兄黃守敬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守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黃君僅參加組織,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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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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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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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