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守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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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守謙(1926-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民黨臺中縣南投區黨部幹事兼南投鎮公所幹事,其經江朝澤吸收參加匪黨南投支部書記,江朝澤命其調查國民黨特務人員等情。1950年4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0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僅參加組織,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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