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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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1928-1951),河南商邱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其由于凱吸收加入組織,復吸收同學石小岑、路統信、路齊書、來德裕、董仕榮等加入並調查軍事情報,協助拍攝軍用地圖照片。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謀刺元首部分查無實據,另學運部分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二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