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添木
- 李添木 男 1930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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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添木(1930-195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1號、(45)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1949年4月在臺北縣蘆洲鄉張金海介紹參加「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復介紹李蒼炯、張慶勝參加,由化名「黑子」者領導等情。1952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6年國防部撤銷原判發還復審,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另案被告陳文卿、自首分子李蒼炯、張慶勝之供述為據。 惟其於偵審中皆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集會、吸收人員、妨害自首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審三字第71號、(45)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1949年4月在臺北縣蘆洲鄉張金海介紹參加「愛國青年自治同盟」,復介紹李蒼炯、張慶勝參加,由化名「黑子」者領導等情。1952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6年國防部撤銷原判發還復審,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另案被告陳文卿、自首分子李蒼炯、張慶勝之供述為據。 惟其於偵審中皆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集會、吸收人員、妨害自首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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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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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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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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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