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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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海(1927-195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11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廖瑞發介紹加入匪幫,擔任共匪臺北市工委會所屬街頭支部書記,該支部由三輪車夫及賣菜小販所組成,又與李蒼炯勾結,並將所有李君之反動書籍藏放己處。1950年7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經廖匪瑞發介紹加入匪黨,並將匪徒李蒼炯之反動書籍寄藏己處等情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加入匪黨,原判決對此未再詳予調查其他具體佐證資料,且其並無具體叛亂之計劃與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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