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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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3271申請補償金、07562增保卷冊。受裁判者蕭有本(1922-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兼礦工,蕭有本經江鳳介與許希寛認識後,被吸收加入匪黨,並受領導教育,嗣將張常坡介予陳義農認識而吸入匪黨組織,曾收留許希寛、陳義農在家向群眾實施匪黨教育多次,又應陳義農之號召,在張常坡家與許進旺、廖媽景、簡元清、羅英宗及陳義農、張常坡、王忠賢、溫萬金、張金海、黃某等組織結拜會,以為匪活動之掩護。1953年5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4年4月21日執行死刑。03271申請案於1999年6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562申請案於2005年5月6日再次提出,2006年6月3日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有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蕭君於保密局之供認,及關係人許希寬、陳義農之供證為據,惟蕭君於審理中除供認參加結拜會,其餘均否認,且該結拜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難認蕭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有本(1922-1954),臺北土城人,土城公學校畢業,妻子蕭春綢,育有三子兩女及養女一名。1953年5月25日因涉「江鳳等案」被捕時31歲,時為臺北縣土城地區菜農兼礦工。 根據官方檔案,1948年江鳳與許希寬加入共黨組織,與陳義農在土城發展組織。同年7-8月間,江鳳介紹弟弟江萬來及蕭有本加入組織。1949年春陳義農潛往海山,接手許希寬負責的海山基地學習小組,後因經濟拮据無法生存,乃經由陳旬煙返回鹿窟基地。1950年1-2月,蕭有本在家中向村民灌輸共黨教育,講述勞工、佃農之痛苦、土地問題、共匪好處,攻訐政府等無產階級理論。蕭有本的哥哥蕭有土也被控在1950年曾於蕭有本家中聽許希寬、陳義農講述社會問題、農民痛苦,另名被告葉金水被控在蕭有本家聽上述兩位講述二二八事件等有利共黨之宣傳,前述兩人都以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為匪諜而未舉報獲罪。 陳義農、許希寬被捕後,指證江鳳加入木工會,表示江鳳與陳義農認識並結拜,並供出蕭有本以其家供陳義農、許希寬向群眾實施匪黨教育等。1953年5月24日晚上10點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防組與警察前往海山地區,逮捕蕭有本等12名。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9號,江鳳、蕭有本兩人皆被判死刑,1954年4月21日下午兩點半由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財產除酌留其必需家屬生活費之外全部沒收。 蕭有本之妻蕭春綢表示,蕭有本僅為鄉下礦工,無緣無故被捕,其被捕後家庭頓失依靠,三餐無以為繼,連累子女無法過正常社會生活,求學就職受歧視,並不得不將次女送養鄰居,冤情無法申訴,是蕭妻一生最大苦楚。1999年6月蕭春綢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兼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