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連地

林連地(193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被蕭有本以吃水果為由,邀誘至江鳳家,聆聽許希寬講述反動言論一次。1953年5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9月1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在1948、1949年間,曾經蕭有本邀誘至江鳳家,聆聽許希寬講述反動言論1次,且其與蕭有本居同里,朝夕會晤,思想難免受薰染,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2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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