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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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錫寬(1927-2000),男,彰化鹿港人,1950年被捕時24歲。日治時代就讀私立臺北中學校(即今泰北高級中學),畢業後曾任國民學校教員。戰後因父親工作關係,舉家遷至臺北市。由於家中人口眾多,曾在臺灣工礦公司玻璃分公司就職,分擔家計。1947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先修班,再在1949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專修科就讀。就讀期間,由於時局關係,遂欲了解國家局勢與社會惡化的原因。此一時期,書市販售《新民主主義》、《唯物史觀》、《辯證法》等書籍,而師範學院的學生則是成立讀書會,討論時局。在某個機緣之下,由陳克剛(即劉學坤之化名)介紹參加讀書會。涉「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4歲。 1950年6月2日遭國防部保密局幹員逮捕,在保密局偵訊筆錄的內容,係呂錫寬在1949年3月由陳克剛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但未明言組織名稱是否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或外圍組織,並傳閱《社會發展史》及《青年與修養》兩種書籍,提供學習。1949年4月6日政府當局大舉逮捕學生之後,陳克剛即未再出現。偵訊完畢後,再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呂錫寬在1949年3月由陳克剛介紹參加外圍組織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但否認參加共匪組織,並辯稱不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外圍組織。法官卻認為大學生參加組織必先審究其性質,並且在參加後閱讀左傾書籍。又明知為共匪外圍組織後,卻不正式辦理自首手續。此等事實諉稱未曾參加匪黨,顯屬狡卸刑責。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宣判之後,在1951年1月15日移送至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其次又送回至軍法處看守所,而在1951年5月17日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3年底移送至新店軍人監獄,而在1960年6月1日期滿開釋。 出獄之後,歷經西藥販售、公司職員、西藥推銷員等工作,最後在嚴秀峰、盧兆麟等人個別經營的翻譯社承接大量翻譯工作,維持生計。在此期間,警政機構基層人員基於上級單位指示,仍然關切行蹤。其間搬家數次,警察隨即至新搬家處查訪。 1999年4月16日呂錫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