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鳳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13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江鳳(1922-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匠,江鳳由許希寬介入匪黨組織,與李東富同一小組,先後受許希寬及陳義農領導,復介紹江萬來等與許希寬認識等情。1952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4年4月21日執行死刑。0134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君講述勞工佃農之痛苦、土地問題、社會發展史,及調查逃匪溫萬金下落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未有實據。
江鳳(1922-1954),男,臺北土城人,1952年被捕時31歲。1936年江鳳畢業於土城公學即為木工學徒,四年學習之後,在臺北市自行開業。1948年1-2月間由於承包許希寬的木工工程,遂由許希寬介紹加入地下組織,與李東富、林清富兩人同一小組。 據官方資料指稱, 1948年6-7月間江鳳偕同許希寬返回臺北縣土城鄉籐條坑(即今新北市土城區廷寮里)老家,介紹認識江萬來(江鳳之弟)、簡元清、蕭有本、羅振宗等人。蕭有本、江萬來兩人加入所謂「愛國青年同盟」地下組織。先由許希寬領導,再由王忠賢、陳義農等人先後領導。許希寬在江鳳及蕭有本住家一帶,向村民宣傳,灌輸勞工、佃農、土地等問題,藉由聚會教育農民、工人等群眾,並向上級宣稱有組織「學習小組」,學習小組的群眾教育,先後由許希寬、陳義農等人負責講述。 1950年1-2月江鳳帶陳義農至土城鄉一帶活動,在蕭有本宅召集群眾,講述社會發展史、政治經濟大綱、勞工農民困境等內容。由於江鳳在臺北市工作,又不定居在土城鄉,因此該地的組織工作未有特別進展。1950年5月陳義農提議組織「結拜會」,聯絡感情,王忠賢遂以「結拜會」形式發展組織關係。 1952年3月逃亡至鹿窟的王忠賢向上級建議派員至海山區鞏固和發展組織,陳通和於是派遣李上甲、林三合、王忠賢、張棟柱等四人為先鋒隊至土城鄉,將群眾組織改組所謂「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為張常坡、蕭有本、簡元清、廖媽景、許進旺、羅英宗等六人,停留一星期左右,即返回鹿窟。李上甲認為該基地的地理條件不足為鞏固的根據地,放棄發展計畫。1952年12月間由鹿窟武裝基地聯絡幹部汪枝轉達上級命令,囑咐江鳳至海山區查訪溫萬金、潘溪圳等人下落並回報查訪結果。 1952年12月26日江鳳被保密局幹員逮捕,經保密局偵訊後,在1953年9月4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理,並在1954年1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9號宣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名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在1954年3月25日由總統核定判決內容,最後在1954年4月21日由臺北憲兵隊在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1999年4月17日江鳳之子江文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1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