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振宗

羅振宗(1921-196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蕭有本家聽受許希寬、陳義農講述社會問題、大陸戰爭情況、農民的痛苦、匪黨的好處等言論,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為匪諜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5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陳義農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聽取許希寬、陳義農講述社會問題、大陸戰爭情況等言論,亦難據以認定其對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為匪諜有具體認識,此外無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保釋出監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