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義農
- 陳義農 男 1908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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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045申請補償金、06258增保卷冊。受裁判者陳義農(1908-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1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陳義農由廖瑞發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初與王忠賢、楊來傳、周植、林良材同一小組,受廖瑞發領導,充任臺北市委及工委委員,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吳明通等參加組織。後入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受陳通和、陳本江之領導,奉上級命令隨同陳本江、林先景、林三合、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等,轉移至臺北縣瑞芳,以南八分寮「曉」武裝基地,繼續從事工作。1953年2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31日執行死刑。04045申請案於1999年8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258申請案於2001年7月16日再次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義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陳君審判中否認,且參加組織及吸收蔡朝宗等人加入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義農(1908-1955),男,臺北市人,未就學但自學識字,業木工。1931年24歲時在臺北經蕭來福介紹參加臺灣共產黨,1932年被日本高等警察依治安維持法判處徒刑2年,拘押入獄執行4年,至28歲獲釋出獄,即無活動,直至戰後。1953年因「曉基地陳義農案」被捕,時45歲。 1946年2月間經臺北市委兼書記廖瑞發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化名老吳、老石、老耶、陳、瀨川、吳土。與王忠賢、廖瑞發、林來傳等同一小組,受廖瑞發領導,1947年9月間奉派市委職務兼工人工作委員會委員。加入共黨後常集會討論共產主義、世界問題、發展組織,每月3-4次不定,統由廖瑞發指導,會中也會研讀《貧乏物語》、《新民主主義》、《論聯合政府》等書籍。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吳明通、江鳳等人入黨。 1949年底因廖瑞發案發及同黨顏錦華被捕畏罪逃亡,1950年7月間經陳旬煙聯絡,8月10日至鹿窟基地受訓。1952年12月10日和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陳本江等人在李上甲引導下來到曉武裝基地,即瑞芳八分寮。在曉基地與鹿窟基地相同,除研究唯物論,學習做個共產黨員外,也經常從事軍事訓練、勞動訓練、饑餓訓練、不說話、不寢等訓練。 1953年2月25日經國防部保密局在瑞芳八分寮曉基地逮捕。被捕後一直被留置保密局,8月5日才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部8月29日提起公訴。1954年10月13日以(43)審三字第1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予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18日國防部以(44)理琦字第203號令核定。1月31日下午2時陳義農留下「請通知我家裡人來領回我的東西」的遺言後,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2月11日代電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所有財產。但臺北市政府久未回覆,4月4日保安司令部再電催查報,7月5日臺北市警察局呈報查封財產情形。據查報陳義農所有財產計新臺幣4萬1千元,但其家屬計1子4女一共5人,所以10月27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國防部11月8日令予照准。11月17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市警察局將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其家屬具領取據復報。 1999年8月由其子陳炎耀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6月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義農(1908-1955),男,臺北市人,未就學但自學識字,業木工。1931年24歲時在臺北經蕭來福介紹參加臺灣共產黨,1932年被日本高等警察依治安維持法判處徒刑2年,拘押入獄執行4年,至28歲獲釋出獄,即無活動,直至戰後。1953年因「曉基地陳義農案」被捕,時45歲。 1946年2月間經臺北市委兼書記廖瑞發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化名老吳、老石、老耶、陳、瀨川、吳土。與王忠賢、廖瑞發、林來傳等同一小組,受廖瑞發領導,1947年9月間奉派市委職務兼工人工作委員會委員。加入共黨後常集會討論共產主義、世界問題、發展組織,每月3-4次不定,統由廖瑞發指導,會中也會研讀《貧乏物語》、《新民主主義》、《論聯合政府》等書籍。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吳明通、江鳳等人入黨。 1949年底因廖瑞發案發及同黨顏錦華被捕畏罪逃亡,1950年7月間經陳旬煙聯絡,8月10日至鹿窟基地受訓。1952年12月10日和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陳本江等人在李上甲引導下來到曉武裝基地,即瑞芳八分寮。在曉基地與鹿窟基地相同,除研究唯物論,學習做個共產黨員外,也經常從事軍事訓練、勞動訓練、饑餓訓練、不說話、不寢等訓練。 1953年2月25日經國防部保密局在瑞芳八分寮曉基地逮捕。被捕後一直被留置保密局,8月5日才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部8月29日提起公訴。1954年10月13日以(43)審三字第1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予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1月18日國防部以(44)理琦字第203號令核定。1月31日下午2時陳義農留下「請通知我家裡人來領回我的東西」的遺言後,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2月11日代電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所有財產。但臺北市政府久未回覆,4月4日保安司令部再電催查報,7月5日臺北市警察局呈報查封財產情形。據查報陳義農所有財產計新臺幣4萬1千元,但其家屬計1子4女一共5人,所以10月27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國防部11月8日令予照准。11月17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市警察局將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其家屬具領取據復報。 1999年8月由其子陳炎耀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6月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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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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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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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