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朝

  • 蔡朝 1927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朝(1927-1995),男,雲林北港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北港糖廠火車站站員,年26歲,初判有期徒刑5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與蔡武考、吳沼木為同學,1950年初,經由吳沼木之介紹,與陳明新認識,又受陳、吳兩人以共黨書籍宣傳勸誘而未果。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24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蔡朝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增判褫奪公權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10日保釋出獄。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24日起至1954年9月10日止,計2年7個月又16日。 2006年8月10日,其孫蔡文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6月9日經第五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朝明知吳沼木為共黨分子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蔡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吳沼木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北港糖廠火車站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