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朝

  • 蔡朝 1927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朝(1927-1995),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吳沼木為同學,吳沼木曾勸誘其參加匪幫未果。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朝明知吳沼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蔡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吳沼木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北港糖廠火車站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