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欉
- 陳樹欉 男 1917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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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8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樹欉(1917-1954),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陳樹欉經蔡朝宗吸收參加「愛國青年同盟」,與陳章祿等同一小組,受蔡朝宗領導,蔡朝宗逃亡後失去聯絡。又鹿窟武裝基地組織派汪枝來臺北與其取得聯絡後恢復組織關係,授命連絡陳章祿等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經常開會討論叛亂事宜,供給匪黨金錢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4月6日執行死刑。07850申請案於2006年6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於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汪枝之結證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陳君縱有參加組織及供給阮君金錢之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樹欉(1917-1954),男,臺北市人,太平國校肄業,業木工,1953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被捕,時37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6年7月陳樹欉由蔡朝宗介紹參加共產黨「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蔡朝宗、陳章祿、汪枝等同一小組,由蔡朝宗領導;陳常聽蔡朝宗等人講解共產主義、共黨的政策,擁護工人,不分貧富一律平等,是受中國人民支持的,不像國民黨政府貪污腐敗無能等政治、時局問題。1947年二二八後蔡朝宗等先後逃亡,一度失去連繫,直到1952年6、7月間汪枝奉命與他取得連絡,將他與李成發、吳傳、陳章祿為一組,由陳樹欉擔任聯絡工作,曾舉行集會6次,並徵收黨費。曾提供55元借給汪枝使用。 1953年1月30日,在住家附近被憲兵押上吉普車帶走,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6月27日該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9日提起公訴。10月15日(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12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750號令核定。4月6日上午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縣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後由家屬前去領回屍體埋葬。 羈押期間,其妻陳李說曾於1953年3月7日、4月8日陳情保釋陳樹欉。遭拒。後羈押日久,未見審判,乃於同年7月13日陳情其夫已被拘五個多月,家中生計陷入困難,請迅予偵查審判早日開釋。但都無結果,最後盼到的是領屍的通知。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查封財產。但據臺北市警察局5月26日呈報,陳樹欉妻所住房屋係租的,家裡僅有碗櫥乙個,生活困苦異常並無財產可封。所以保安司令部1955年4月13日呈國防部,陳樹欉無財產,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保安司令部令准免執行陳樹欉財產查封案。6月8日保安司令部令知臺北市政府已奉准免查封。 2006年6月其養女劉陳素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2月經該會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樹欉(1917-1954),男,臺北市人,太平國校肄業,業木工,1953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被捕,時37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6年7月陳樹欉由蔡朝宗介紹參加共產黨「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蔡朝宗、陳章祿、汪枝等同一小組,由蔡朝宗領導;陳常聽蔡朝宗等人講解共產主義、共黨的政策,擁護工人,不分貧富一律平等,是受中國人民支持的,不像國民黨政府貪污腐敗無能等政治、時局問題。1947年二二八後蔡朝宗等先後逃亡,一度失去連繫,直到1952年6、7月間汪枝奉命與他取得連絡,將他與李成發、吳傳、陳章祿為一組,由陳樹欉擔任聯絡工作,曾舉行集會6次,並徵收黨費。曾提供55元借給汪枝使用。 1953年1月30日,在住家附近被憲兵押上吉普車帶走,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6月27日該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9日提起公訴。10月15日(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12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750號令核定。4月6日上午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縣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後由家屬前去領回屍體埋葬。 羈押期間,其妻陳李說曾於1953年3月7日、4月8日陳情保釋陳樹欉。遭拒。後羈押日久,未見審判,乃於同年7月13日陳情其夫已被拘五個多月,家中生計陷入困難,請迅予偵查審判早日開釋。但都無結果,最後盼到的是領屍的通知。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查封財產。但據臺北市警察局5月26日呈報,陳樹欉妻所住房屋係租的,家裡僅有碗櫥乙個,生活困苦異常並無財產可封。所以保安司令部1955年4月13日呈國防部,陳樹欉無財產,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保安司令部令准免執行陳樹欉財產查封案。6月8日保安司令部令知臺北市政府已奉准免查封。 2006年6月其養女劉陳素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2月經該會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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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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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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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