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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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欉(1917-1954),男,臺北市人,太平國校肄業,業木工,1953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被捕,時37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6年7月陳樹欉由蔡朝宗介紹參加共產黨「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蔡朝宗、陳章祿、汪枝等同一小組,由蔡朝宗領導;陳常聽蔡朝宗等人講解共產主義、共黨的政策,擁護工人,不分貧富一律平等,是受中國人民支持的,不像國民黨政府貪污腐敗無能等政治、時局問題。1947年二二八後蔡朝宗等先後逃亡,一度失去連繫,直到1952年6、7月間汪枝奉命與他取得連絡,將他與李成發、吳傳、陳章祿為一組,由陳樹欉擔任聯絡工作,曾舉行集會6次,並徵收黨費。曾提供55元借給汪枝使用。 1953年1月30日,在住家附近被憲兵押上吉普車帶走,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6月27日該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9日提起公訴。10月15日(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12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750號令核定。4月6日上午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縣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後由家屬前去領回屍體埋葬。 羈押期間,其妻陳李說曾於1953年3月7日、4月8日陳情保釋陳樹欉。遭拒。後羈押日久,未見審判,乃於同年7月13日陳情其夫已被拘五個多月,家中生計陷入困難,請迅予偵查審判早日開釋。但都無結果,最後盼到的是領屍的通知。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臺北市政府查封財產。但據臺北市警察局5月26日呈報,陳樹欉妻所住房屋係租的,家裡僅有碗櫥乙個,生活困苦異常並無財產可封。所以保安司令部1955年4月13日呈國防部,陳樹欉無財產,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保安司令部令准免執行陳樹欉財產查封案。6月8日保安司令部令知臺北市政府已奉准免查封。 2006年6月其養女劉陳素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2月經該會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