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英明
- 阮英明 男 1930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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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3613申請補償金、06272申請回復名譽卷冊。受裁判者阮英明(1930-1954),臺灣彰化人。依(42)審三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德記洋行職員,阮英明經劉學坤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初與曾文華、呂錫寬同一小組,受劉領導。後與陳全泰共同郵寄《光明報》交臺灣各學校教師及商號與地方知名人士閱讀,並經由汪枝對鹿窟武裝基地供給金錢、物資等情。1953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4月6日執行死刑。03613申請案於1999年7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阮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阮君之自白、同案被告陳全泰及證人汪枝之供述為據,惟阮君及同案被告陳全泰於審理中均否認,且就「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加調予查證敘明,且阮君閱讀《展望》等書刊及供給金錢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06272申請案於2001年7月24日再次提出,2002年9月28日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阮英明(1930-1954),男,彰化人。1946年3月畢業於彰化商業職業學校,10月任職於臺北市玻璃公司擔任出納股職員;1948年4月轉職英商德記洋行,1953年1月29日清晨,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在三重埔上班途中被捕,時24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阮英明於1948年底經玻璃公司同事劉學坤介紹參加「臺灣新民主同盟」,1949年2-3月間在臺北市師範學院旁與劉學坤合租宿舍內,和師範學院學生呂錫寬、曾文華在劉學坤主持下正式成為黨員;初與呂錫寬、劉學坤同一小組,由劉學坤領導,後因呂錫寬改編入學生組織系統,奉劉之命吸收同事陳全泰參加,與劉、陳另成一小組,仍是劉領導。曾散發《光明報》及保管書籍文件等工作。並受劉之命,為曾文隆入黨監誓,後同年年底劉逃亡後,失去連繫,暫停活動,迄至1952年4-5月間劉派連絡員汪枝再來約晤,才再與劉重新恢復連絡,曾由汪枝帶往汐止山間與劉晤面四次,並先後繳納黨費一千餘元及代收陳全泰3-4日元一併交給共黨組織,並曾供照相機1架、照像紙5張、軟底片4捲及洗相片藥品等物,由汪枝帶付組織應用。 1953年1月29日在三重戲院附近被國防部保密局拘被捕。6月23日該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部10月15日以(42)審三字68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12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750號令核定。4月6日上午8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家屬經通知後領回屍體火葬。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彰化縣政府查封財產。但因阮英明早在1950年9月28日即遷往臺北市,彰化市老家雖有時鐘、冷藏箱、桌椅櫃等,而家屬則有母一兄一嫂一弟一妹一姪二,共七人。所以保安司令部5月13日呈國防部,以阮英明本人並無財產,家中所有日常生活用品均其母所有,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應予照准。保安司令部6月8日代電彰化縣政府免執行沒收阮英明財產。 阮英明被捕後,其父震驚之餘受不了打擊,四天後即憂傷過度而亡,留下一家七口老幼婦孺陷入絶境。1999年7月由其妹阮秀粹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阮英明(1930-1954),男,彰化人。1946年3月畢業於彰化商業職業學校,10月任職於臺北市玻璃公司擔任出納股職員;1948年4月轉職英商德記洋行,1953年1月29日清晨,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阮英明等案」在三重埔上班途中被捕,時24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阮英明於1948年底經玻璃公司同事劉學坤介紹參加「臺灣新民主同盟」,1949年2-3月間在臺北市師範學院旁與劉學坤合租宿舍內,和師範學院學生呂錫寬、曾文華在劉學坤主持下正式成為黨員;初與呂錫寬、劉學坤同一小組,由劉學坤領導,後因呂錫寬改編入學生組織系統,奉劉之命吸收同事陳全泰參加,與劉、陳另成一小組,仍是劉領導。曾散發《光明報》及保管書籍文件等工作。並受劉之命,為曾文隆入黨監誓,後同年年底劉逃亡後,失去連繫,暫停活動,迄至1952年4-5月間劉派連絡員汪枝再來約晤,才再與劉重新恢復連絡,曾由汪枝帶往汐止山間與劉晤面四次,並先後繳納黨費一千餘元及代收陳全泰3-4日元一併交給共黨組織,並曾供照相機1架、照像紙5張、軟底片4捲及洗相片藥品等物,由汪枝帶付組織應用。 1953年1月29日在三重戲院附近被國防部保密局拘被捕。6月23日該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該部10月15日以(42)審三字68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4年3月12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750號令核定。4月6日上午8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家屬經通知後領回屍體火葬。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1954年4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彰化縣政府查封財產。但因阮英明早在1950年9月28日即遷往臺北市,彰化市老家雖有時鐘、冷藏箱、桌椅櫃等,而家屬則有母一兄一嫂一弟一妹一姪二,共七人。所以保安司令部5月13日呈國防部,以阮英明本人並無財產,家中所有日常生活用品均其母所有,擬請免予執行。6月5日國防部令應予照准。保安司令部6月8日代電彰化縣政府免執行沒收阮英明財產。 阮英明被捕後,其父震驚之餘受不了打擊,四天後即憂傷過度而亡,留下一家七口老幼婦孺陷入絶境。1999年7月由其妹阮秀粹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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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德記洋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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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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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