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錫寬
- 呂錫寬 男 1927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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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25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呂錫寬(1927-200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學生,呂錫寬涉嫌參加共匪外圍組織之民主同盟。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1日刑期結束,6月2日開釋。01253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呂錫寬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9月13日提出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榮輝、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李森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各該被告之自白,且就所謂「民主同盟」、「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等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具體證據證明林君等5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呂錫寬(1927-2000),男,彰化鹿港人,1950年被捕時24歲。日治時代就讀私立臺北中學校(即今泰北高級中學),畢業後曾任國民學校教員。戰後因父親工作關係,舉家遷至臺北市。由於家中人口眾多,曾在臺灣工礦公司玻璃分公司就職,分擔家計。1947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先修班,再在1949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專修科就讀。就讀期間,由於時局關係,遂欲了解國家局勢與社會惡化的原因。此一時期,書市販售《新民主主義》、《唯物史觀》、《辯證法》等書籍,而師範學院的學生則是成立讀書會,討論時局。在某個機緣之下,由陳克剛(即劉學坤之化名)介紹參加讀書會。涉「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4歲。 1950年6月2日遭國防部保密局幹員逮捕,在保密局偵訊筆錄的內容,係呂錫寬在1949年3月由陳克剛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但未明言組織名稱是否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或外圍組織,並傳閱《社會發展史》及《青年與修養》兩種書籍,提供學習。1949年4月6日政府當局大舉逮捕學生之後,陳克剛即未再出現。偵訊完畢後,再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呂錫寬在1949年3月由陳克剛介紹參加外圍組織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但否認參加共匪組織,並辯稱不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外圍組織。法官卻認為大學生參加組織必先審究其性質,並且在參加後閱讀左傾書籍。又明知為共匪外圍組織後,卻不正式辦理自首手續。此等事實諉稱未曾參加匪黨,顯屬狡卸刑責。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宣判之後,在1951年1月15日移送至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其次又送回至軍法處看守所,而在1951年5月17日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3年底移送至新店軍人監獄,而在1960年6月1日期滿開釋。 出獄之後,歷經西藥販售、公司職員、西藥推銷員等工作,最後在嚴秀峰、盧兆麟等人個別經營的翻譯社承接大量翻譯工作,維持生計。在此期間,警政機構基層人員基於上級單位指示,仍然關切行蹤。其間搬家數次,警察隨即至新搬家處查訪。 1999年4月16日呂錫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呂錫寬(1927-2000),男,彰化鹿港人,1950年被捕時24歲。日治時代就讀私立臺北中學校(即今泰北高級中學),畢業後曾任國民學校教員。戰後因父親工作關係,舉家遷至臺北市。由於家中人口眾多,曾在臺灣工礦公司玻璃分公司就職,分擔家計。1947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先修班,再在1949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專修科就讀。就讀期間,由於時局關係,遂欲了解國家局勢與社會惡化的原因。此一時期,書市販售《新民主主義》、《唯物史觀》、《辯證法》等書籍,而師範學院的學生則是成立讀書會,討論時局。在某個機緣之下,由陳克剛(即劉學坤之化名)介紹參加讀書會。涉「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4歲。 1950年6月2日遭國防部保密局幹員逮捕,在保密局偵訊筆錄的內容,係呂錫寬在1949年3月由陳克剛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但未明言組織名稱是否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或外圍組織,並傳閱《社會發展史》及《青年與修養》兩種書籍,提供學習。1949年4月6日政府當局大舉逮捕學生之後,陳克剛即未再出現。偵訊完畢後,再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呂錫寬在1949年3月由陳克剛介紹參加外圍組織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但否認參加共匪組織,並辯稱不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外圍組織。法官卻認為大學生參加組織必先審究其性質,並且在參加後閱讀左傾書籍。又明知為共匪外圍組織後,卻不正式辦理自首手續。此等事實諉稱未曾參加匪黨,顯屬狡卸刑責。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宣判之後,在1951年1月15日移送至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其次又送回至軍法處看守所,而在1951年5月17日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3年底移送至新店軍人監獄,而在1960年6月1日期滿開釋。 出獄之後,歷經西藥販售、公司職員、西藥推銷員等工作,最後在嚴秀峰、盧兆麟等人個別經營的翻譯社承接大量翻譯工作,維持生計。在此期間,警政機構基層人員基於上級單位指示,仍然關切行蹤。其間搬家數次,警察隨即至新搬家處查訪。 1999年4月16日呂錫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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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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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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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