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克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95號
    •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集會,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于他人,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集會,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于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