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輝

本案為0138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榮輝(1927-2000),臺灣高雄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三年級學生,林榮輝由鄭澤雄吸收參加匪黨,為師院支部黨員,復吸收張金丙加入等情。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8日刑期結束。0138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林榮輝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9月19日提出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榮輝、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李森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各該被告之自白,且就所謂民主同盟、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等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具體證據證明林君等5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榮輝(1927-2000),男,高雄岡山人。1950年因「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3歲。 1945年二戰末期就讀高雄州立第一中學期間,曾停課到高雄壽山施作軍事設施,準備抵抗盟軍登陸。1945年3月畢業後到母校舊城國校擔任代課教員。由於畢業於五年制的舊制中學,為了考大學,必須補足高中課程,因此辭去代課教員,到臺北補習一年,由大姊林靜芳督導功課。1947年考上省立臺灣師範學院英語系,9月入學,在學中被推舉擔任英語學會的出納幹事與學生自治會幹事。1949年發生四六事件,警察於4月5日深夜包圍宿舍,要交出在名單中的十個人,學生自治會決定不交,抵抗警察。第二天早上警察乃進入學校,學生只得束手就擒。林榮輝等被送到倉庫拘禁,由於是自治會成員,在審問過後,拖延了1星期才被釋放。 1950年5月8日黃昏,在宿舍被便衣特務逮捕。先在保密局待3-4個月,受到無端的刑求與指控,審問時不能喝水、睡覺,就在刑求後昏倒醒來時,迫使承認參加「民主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並簽字。8月22日被送往保密局看守所(高砂鐵工廠),9月2日再被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判決。這時由其姊多次前往送物品。 由1950年6月5日林的口供中,「承認」在1948年12月由師院學長、高雄一中同學鄭澤雄介紹參加共產黨,同時加入的還有張金丙,並成立小組,由鄭擔任小組負責人。後來又發展師院同班同學謝培元。鄭澤雄畢業後回澎湖省立水產職業學校當教員,之後由張金丙領導,由於謝因病回籍,故只與張一人聯絡。林榮輝在1998年受訪時指出,此一「學生工作委員案」被告共45人,他只認識鄭澤雄、張金丙、謝培元、黃正道等四人。在審問時並未有對質的機會,更不准請律師辯護。9月16日以(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審判官為周咸慶。判決書稱林榮輝參加民主同盟、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但不知上述盟、會係共黨外圍組織,否認參加共黨組織;而既知為外圍組織,亦不辦理自首,顯屬狡卸刑責。但因受日治時代奴化教育之故,對政治認識膚淺,易被人誘惑,參加之後又怕被共黨報復而不能自撥,又無積極叛亂顛覆政府之事實,故依「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案於11月13日定讞。 1950年初移監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五中隊,成立生產班後派去種菜, 當選過伙食委員。生產工作外,勤念英文,「生活很充實」,但有時心情鬱悶而幾次有輕生的念頭。1962年7月28日刑滿,卻再送到小琉球職訓總隊羈押。在此比綠島環境更為嚴竣,勞動量多兩三倍,且不能自由活動,伙食更差,但已無政治課程,共關押五百四十多天,直到1964年1月13日才出獄,結束大約14年的牢獄生涯。 出獄後受另一陳姓受刑人之邀,進入日本三井物產公司在臺灣的重機械代理店「金原行」工作,後因公司倒閉,乃進入日本三井物產公司臺北支店工作,憑著日語、英語的能力,而一路升到經理,一直到1984年退休轉任顧問,又一直到1992年才真正離職。之後因女兒遠嫁美國,想辦移民,卻因有判刑的紀錄而無法取得良民證,無法申請綠卡,赴美依親之事因此遭到延宕。 1999年4月林榮輝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林榮輝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2000年9月由林劉碧柳、林芝菁代表向補償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林榮輝(1927-2000),男,高雄岡山人。1950年因「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4歲。 林榮輝籍貫雖登記為高雄岡山,但卻出生於高雄仁武,爾後因父親任職臺糖屏東分公司的關係,居住在屏東市。日治時代就讀高雄中學校(即今之高雄中學),戰爭末期被徵召為學徒兵。戰後於1945年中學畢業,然後在高雄第二國民學校(即今舊城國民小學)任代用教員。稍後又往臺北市的補習學校求學1年,補足高中課程。1947年9月考進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就讀,在校期間,由於同學推舉,擔任英語學會出納幹事以及學生自治會幹事,負責管理學生伙食與生活。1949年4月遭逢「四六事件」,在4月6日在學生宿舍被警察逮捕,審問羈押1週後釋放。 「學生工作委員會」在1947年8月成立,工作對象為臺灣大專院校的學生。1950年5月學委會幹部被捕後,組織成員及關係者陸續遭到逮捕,林榮輝也於5月29日在師範學院學生宿舍被刑警總隊逮捕,後送保密局偵訊,偵訊後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根據保密局偵訊筆錄顯示,林榮輝在1948年12月由鄭澤雄(師範學院英語專修科學生)介紹加入外圍組織「愛國青年會」,與鄭澤雄、張金丙(師範學院英語系學生)兩人編成一個小組,鄭澤雄兼任小組長,而張金丙又介紹謝培元(師範學院英語系學生)加入組織。鄭澤雄畢業離校後,小組改由張金丙領導。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林榮輝參加中共地下組織,成為師院支部成員。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宣判後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在綠島期間,出任伙食委員,並勤念英文。1962年5月31日(一說7月28日)理應刑期期滿出獄,卻為管教當局以考核思想仍未改正為理由,移送至小琉球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教。在小琉球期間,沒有政治教育課程,只有勞動工作。關押時間延長,最終在1964年1月21日(一說1月23日)開釋出獄。 出獄後最初在金原行銷售電視機,由於老闆捲款逃跑,公司倒閉,轉而就職於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臺北支店,憑藉語文能力,歷任襄理、副理、經理等職,在1984年退職,轉任顧問,而在1992年由職場正式退休。退休之後,曾經想移民美國依親(女兒遠嫁美國),卻由於「參加叛亂組織,判處徒刑12年」的記錄,遭受阻礙。 1999年4月由其妻林劉碧柳與女兒林芝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許進發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3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