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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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191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理髮匠,其經共產黨員葉傳樺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並受其領導。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6月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林榮輝、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各該被告之自白,且就所謂民主同盟、 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等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等5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理髮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