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長

本案為0060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春長(1928-),臺灣基隆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博物系學生,王春長涉嫌參加匪黨,為師院支部黨員等情。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6日刑滿開釋。00609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榮輝、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李森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各該被告之自白,且就所謂民主同盟、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等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具體證據證明林君等5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學院博物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