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華

本案為012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文華(1924-),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汐止初級中學教員,曾文華由劉學坤介紹參加共匪外圍組織之自治同盟。1950年5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9日刑滿開釋。0125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榮輝、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李森等5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各該被告之自白,且就所謂民主同盟、 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等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具體證據證明林君等5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曾文華,1924年生,男,臺中市人。1950年因「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7歲。 日治時代就讀淡水中學校(即今淡江中學)、彰化青年師範學校,戰後先就讀臺中師範學校,1946年9月進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專修科就讀。在師範學院期間,1947年遭逢「二二八事件」期間,短暫加入「二七部隊」,1949年3月下旬,因警察逮捕臺灣大學、師範學院兩名學生共乘腳踏車事件,參加罷課遊行活動(即「四六事件」)。1949年6月畢業後,8月任職臺北縣立汐止初級中學教員。 1950年5月上旬「學生工作委員會」多名幹部被捕後,成員及其關連者在5,6月間被大肆逮捕,曾文華即其中一人。1950年5月30日在臺中市自宅被國防部保密局幹員逮捕,先移送至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訊問,再移送至國防部保密局,進行偵訊。保密局偵訊內容顯示,曾文華在1948年12月由劉學坤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指示發展成員,但未成功,而且兩人意見不合,遂在1949年6月決裂,不再往來。偵訊完畢後,再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曾文華在1948年12月由劉學坤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宣判後先送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之後又移監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並在1951年5月送臺東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而在1960年5月29日期滿開釋出獄。 出獄後,1960年9月先在南投的名間初級中學任教員,並在學校組織一個樂隊。1962年轉至臺中市立第二中學(即今雙十國民中學)任教員,1971年12月徐木生校長退休之後,隨即轉任臺中市立第六國民中學(即今北新國民中學)教務主任,兩年後毅然辭去教職,轉至日本公司任職。10年之後,又轉赴美國的公司任職10年退休。在臺中市立第二中學任教之際,特務對教育的監控無所不在,常挑學校的毛病,差點讓徐木生校長不能順利退休。由於他支持徐木生校長,曾被反對校長者派人出言恐嚇:「國防醫學院要解剖,不怕沒有屍體。」 1999年4月16日曾文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汐止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