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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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2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水井(1920-195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李水井由王某介紹參加匪黨,先後介紹黃師簾等加入,組織臺北市中等學校教員支部,自任書記,指揮楊廷椅領導之省立師範學院、臺大醫理各院及其聯絡陳水木所領導之新竹等地5支部,為臺灣工作委員會下學生工作委員會之負責人,對各大中學校師生從事爭學運,擴大共匪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沒收。1950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5216申請案於2000年6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瑞爐、鄭文峰、陳水木、李水井 等4人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同案被告間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渠等有著手叛亂之行為;且原判決就渠 等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水井(1920-1950),男,嘉義朴子人。31歲時以涉及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同年被槍決。 李水井畢業於日本山口商業專科學校,曾任日本松本商業學校(今松商學園高等學校)教員,戰後曾任臺北開南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據官方判決資料記載,戰後李水井因對國民黨政府不滿,1947年5月由王某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之後積極發展組織。1948年間先後介紹黃師廉等加入共黨,組織臺北市中等學校教員支部,自任書記;也指揮同案被告楊廷椅領導之省立師範學院、臺大醫理各院,及聯絡陳水木所領導之新竹等地5支部,為中共臺灣工作委員會下學生工作委員會之負責人。 學生工作委員會的目的是在各大、中學校師生間從事學運,擴大共黨組織以達其非法顛覆政府之目的。官方宣稱李水井遭逮捕前已領導至少150個組織,在中共省工委會的地位,僅次於書記蔡孝乾。除了學委會書記的身分外,另外他也和其他工作委員會幹部如吳思漢等人,以鐵路員工為對象,發展鐵路局內部的組織。 1950年5月,國民黨政府依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長蔡孝乾供詞,發動全省大逮捕,李水井於該年5月10日被捕。政府原先承諾李水井,可以認罪協商,不過同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軍事積極介入,退守臺灣的國民黨政權轉危為安,政府改變先前的承諾。 1950年代白色恐怖案件中,「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可說是「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在臺地下組織系統下中被逮捕的教員、學生人數最多的一案,同一件個案同一天多達11人遭槍決。當時《中央日報》的標題是「匪幫潛臺工具,十一名昨伏法,諸匪藉『學運』從事叛亂」。1949年前後,國民黨政權在國共內戰中失利,1949年的四六事件被政府視為中共在背後支持的學生運動,政府藉此逮捕學生,打擊左傾份子。正式退守臺灣後,更積極監控校園,隨著中共在臺地下黨的破獲,1950年5月學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人李水井被捕,保密局循線逮捕吳瑞爐等諸人。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李水井和楊廷椅、陳水木、黃師廉、陳金目、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等,依《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用外,均予沒收。同年11月29日李水井等被槍決馬場町。 2000年李風系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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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