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盛吉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葉盛吉(1923-1950),男,臺南鹽水人,1945年3月日本第二高等學校(仙台)畢業,旋入東京帝國大學醫學院就讀,1946年3月第一學年修了。4月返臺,9月編入臺大醫學院第三學年。1949年7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畢業,畢業論文〈尼釆之精神醫學的考察〉,由臺大醫學院講師林宗義指導。旋任臺大附設醫院第一內科醫師,1950年1月24日起到鳳山擔任軍醫一個月,4月受聘瘧疾研究所潮州分所任職。5月29日因涉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委會李水井等叛亂案」而被捕。 葉盛吉未赴日本前,都一直與日本人共學,除學得一口純正無臺灣腔的日語外,其思考模式也大受影響,剛到日本那年(1941)受到一個中國留學生向他鼓吹民族意識,因而開始學中文、閱讀有關臺灣的刊物,在二高時期他受到該校教師組成「猶太研」的影響,將引起二戰的戰爭責任推給猶太人。而後受到由滿洲來的同學中目(陳威博/楊威理,臺北人,父親在滿鐵齊齊哈爾鐵路局工作)影響,開始批評日人作法的不當。在東京帝大時又受高他一屆劉沼光的影響,在楊、劉的影響下 ,和楊前往中國成為未來的選項之一。二戰結束回臺後,他面對國民黨統治下的臺灣大學感到失望。在入臺大醫學院就讀後,於1947年後活躍於臺大學生自治會,被選為臺大自治會聯合會代表,在自治會總辭改選後,仍擔任文化部理事,找來學弟顏世鴻當幹事,成為好幫手。由於在自治會上鋒芒畢露,是共產黨亟欲吸收的人才,同時共產黨亦透過學生會來影響學生運動。 葉盛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時間據他在口供和最後的「報告」(陳情書)中都説是1948年9月。楊威理則説1948年8月30日日記中有System(組織)應是當天加入。葉的日記中最早出現system,是在1946年7月16日,有可能當時已和中共組織有所聯繫。葉在〈報告〉中指出,他曾被「劉沼光醫師勸誘參加自治會擔任福利工作,為設膳團、合作社及研究環境衛生等々,以後劉沼光利用和我接觸的機會勸誘我參加共產黨」,很可能葉在入臺大醫學院就讀前已被劉沼光鎖定。劉沼光當時在臺大附屬醫院第三內科任職,當學委會醫學大學支部委員兼書記,之前已經吸收劉漢湖(臺大醫學院五年級生)、林恩魁(1948年7月畢業於臺大醫學院)。劉沼光在1948年10月迫於時局於逃往中國,支部乃停止活動,但葉盛吉代理其在醫學院的角色。1949年初上級派楊廷椅來領導葉,但只談時事,並未命令工作,且只聯絡三次;9月再改由陳水木領導。1950年初陳水木要葉吸收一人為黨員,葉匆促間乃在1月23日吸收顏世鴻入黨。葉在1950年被捕前的4月2日和妻郭淑姿曾到林恩魁任職之旗山醫院拜訪。《郭淑姿日記(一)》記載葉「他與友人久違地約在這裡見面,聊了很多。」5月8日上臺北時,去見了顏世鴻。以葉的習慣逐日記事,目前卻缺1950年3月24日至5月14日的日記,可能是葉被捕後,家人摘去這部分日記以免牽連別人。儘管葉在口供時強調,雖參加共黨,「惟並未參加罷課遊行的激烈行動」、在〈報告〉中説明「我自始至終并無顛覆政府的意圖」、在口供中表明吸收顏入黨「亦為上級催迫⋯⋯故匆促將顏拉入組織。」 葉被捕後,先被帶往潮州警察署,翌日(5月30日)被送到鳳山高雄縣警察署,5月31日上午進行預審口供,下午被送到臺北。6月1日被送到刑警總隊看守所,下午到保密局,招認案情。6月2、4日談話、口供。8月22日學委會案件關係人者(共45名)被送到保密局看守所(高砂鐵工所),結案。9月2日移人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押房等待審判。9月11日上午開庭。9月16日審判官周咸慶以(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葉盛吉等6人「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寔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指出葉「重行建立臺大醫學院支部,兼領導該被告顏世鴻及在逃之劉漢湖等軍法處看守所,工作。」10月30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本案呈到總統府,11月3日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呈核俞濟時,指出判決中只有原判無期徒刑的王超倫、鄭文峰兩人改判死刑外,其餘判決擬照准。未被核准,11月7日再擬將兩人外包括葉盛吉在內的4人,因「參加匪黨組織後,均有分任匪支部委員或支部書記等積極為匪工作事實且情節亦甚重大」改判死刑。11月8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上簽蔣中正,11月13日批「如擬」,翌日定讞 在獄中的葉,9月後可以對外通信,9月16日家屬收到第一封信,最後一封則為11月27日,10月初在獄中得知兒子出世的信,為在獄中的第一喜訊,現存88封相關信件。此外在10月24-27日完成1萬5千字的〈自敍傳〉,其岳父郭孟揚認為兩者都是葉留下的遺書。 1950年11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行文憲四團,以本案將在11月29日宣判及執行李水井等11人死刑。29日早上6時由審判官蒞庭宣判死刑,葉盛吉將〈自敍傳〉、給顏世鴻的信,夾在貼有家人照片的小聖經,用領帶綁在腰間,並説了最後的遺言:「我這本書及一封信交我家屬,其他無遺言。」享年28歲。其屍身由生父家的姊姊在當天認屍、翌日由小姨子認領,12月1日火化。 葉盛吉留下自1938-1950年的日記、書信、自敘傳,其妻也留下1944-1953年的日記,其岳父也為他做傳記(1950.12-1954.10),都已由國家人權博物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合作出版。 1999年4月28日,由其妻郭淑姿與其子葉光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療疾研究所宿舍醫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