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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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恩魁(1922–2015),高雄縣人,。父親林朝和到印尼做生意,故6歲時隨母赴印尼,在巴達維亞日本領事館的小學校讀書,11歲隻身回台,入臺南南門小學校,1935年畢業。後入臺南二中,二年級時受洗成為基督徒,1940年赴日求學,先入浦和高等學校,1943年10月入東京帝國大學醫科,同一期考入的臺灣人,還有劉沼光、樂錦煌和李德義。1945年6月東京大空襲後離開學校,轉往滿洲國,在新京的厚生省研究所工作。未幾日本戰敗,1946年12月回台,入臺灣大學醫學院一年完成學業,在臺大就讀期間,曾應劉沼光之邀,參加讀書會團體,亦曾擔任臺大醫學院學生自治會理事長。1948年7月畢業,10月與岡山人高雪貞(1926–2006)結婚。畢業後回鄉任職於省立高雄醫院,1950年1月調至旗山醫院,10月30日被捕。判決書中,謂其1947年4、5間在臺大醫學院時,由學生工作委員會委員劉沼光介紹,寫自傳加入共產黨,又與劉漢湖共同組織臺大醫學院學委支部,受劉沼光領導,從事學生運動,集會研究共黨書籍,1948年4、5月後改由葉盛吉領導。惟因其入黨的時間,共產黨尚未被政府宣布為叛黨,而其畢業離開臺大後亦無其他叛亂罪行,故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632號判決書依「參加之叛亂組織」罪名,處以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送往綠島服刑,1957年12月獲釋。 1999年5月20日,林恩魁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據申請補償時提出的陳述書以及口述訪談可知,他非常清楚自己被捕的原因和可能性,早有自覺。但他指出,在臺大參加劉沼光的讀書會,確是基於對政府的憤怒,不過只有讀書,沒有行動,也沒有甚麼交黨費、拿黨員手冊等事。在綠島服刑期間,曾與王荊樹、蘇友鵬、胡寶珍、胡鑫麟等人,組成克難的手術室,進行急性盲腸炎等簡易手術。妻子林高雪貞是綠島所有人犯中,第1個來面會的家屬,關押7年間,前後來探望6次。出獄後,重拾醫業,1961年在岡山開設林外科醫院。其基督教信仰堅定,對於臺語和臺語漢字的推廣亦頗熱心,曾以6年半的時間翻寫《台語漢字聖經》,1996年由聖經公會出版《台語漢字本聖經》,並以臺語漢字完成回憶錄《我按呢行過變動的時代》及歌曲集《謳咾的歌》等。 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281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恩魁(1922-),臺灣高雄人。依(40)安潔字第06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生,林恩魁由朱毛匪幫臺灣學生工作委員會委員劉沼光介紹加入匪黨。1950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02813申請案於1999年5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林恩魁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被告葉盛吉及自首分子劉漢湖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所指其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黃子寧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旗山醫院醫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6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