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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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寶珍,1924年生,男,臺南人。籍貫登記為屏東市人(偶有登記為臺南縣人),日治時期就讀臺南州立臺南第二中學校,1942年越級考上臺北帝國大學預科。1942年至1944年於臺北帝國大學預科理科醫組學習,1948年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科,後來擔任臺大醫院皮膚科醫師。
胡寶珍父親是日治時期地方基層公務員,但因花天酒地,導致家中經濟狀況不佳,從而自身對於貧窮的議題特別關心。就讀南二中期間體會到殖民地教育政策的不公平待遇,與蘇友鵬醫師為同屆同學。在預科就讀期間結識了士林街上的協志會以及協志會會長何斌,何斌為臺北帝大附屬醫院皮膚科醫生。受到何斌影響,胡寶珍後來也選擇皮膚科。協志會主要在教會從事合唱團與讀書會的活動。胡寶珍也因此結識了指導合唱團的陳泗治牧師。另外,協志會也有讀書會,主要閱讀日文醫學書籍,在何斌領導下也開始閱讀哲學思想書籍。二二八事件爆發時,由於胡寶珍仍就讀於醫學院的關係,課業繁重,參與二二八程度不深。
畢業後,留校擔任助教,並且在臺大醫院皮膚科當無給職的醫師,同時於馬偕醫院和開南商工兼差賺錢,直到臺大醫院成為有給職醫師,方停止兼差。日治末期參與士林協志會的音樂活動時,即認識郭琇琮,因郭琇琮後來抗日而被拘禁,所以與其不熟識。戰後因為協志會的關係,再度與郭琇琮見面,但關係不深,僅有郭琇琮在新公園音樂臺舉辦教唱跳舞的活動,邀請胡寶珍彈琴,才有比較緊密的接觸。
1950年於臺大醫院透過郭琇琮而認識吳思漢,儘管胡寶珍對吳思漢有崇拜之情,但兩人的談話都是話家常而已。同年5月27日,與蘇友鵬、許強、胡鑫麟一同自臺大醫院被押送到保密局南所,時26歲。胡寶珍認為他與上述等人皆無組織關係,應是遭到郭琇琮的牽連。訊問筆錄記載他是因為郭琇琮介紹而參加組織,並且有王耀勳聯絡。經過衛兵檢查後,四人分開羈押。胡寶珍表示只接受過一次偵訊,沒有遭到刑求,可能是因為被抓進來的人太多,從而被牽連之人沒有餘裕進行特別的刑求。後來再移送到保密局北所。該處舍房比南所大,但是一個房間收容了二十至三十人。又再度移往軍法處看守所,一個房間約收容20人,較為不同之處在於政治犯和其他殺人犯等關在一起。
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胡於1949年參與叛亂之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因為查無其他活動之表現,依法處以較輕之刑,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1年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接受感訓,在新生訓導處時,被編入為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與蘇友鵬等醫師共同組成醫務所,照應訓導處官兵、新生、綠島居民的健康。1960年期滿開釋,報到警局為屏東警察局。胡寶珍回到臺南後,在私人外科醫院工作,並且結婚,後來又再轉到高雄私人外科醫院。一年後,胡寶珍自行開業,為貧窮的病人服務。出獄後,管區警察經常來找,要求他每個月寫一篇報告。
胡寶珍本人於1999年11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寶珍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皮膚科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