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勳
- 王耀勳 男 192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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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耀勳(1922–1950),男,臺南安定人,1950年被捕時29歲。日治時期畢業於長榮中學,後留學日本,明治大學肄業,二戰後期返臺。返臺後在《臺灣新報》工作,戰後報社改組為《台灣新生報》,留在報社任職,與同在報社服務的吳思漢結為好友。由家族成員留下的聘書來看,二二八事件後王耀勳被聘為新生報叢書編纂委員會編譯,當時報社社長為李萬居。
據官方判決書所載,王耀勳被捕暨槍決案,和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同屬一案。判決書內容提及,1950年潛伏在臺北的共諜張秀伯在城中區公所遭逮捕後,到同年7月止,有郭琇琮、吳思漢、王耀勳、許強等51人陸續被逮捕。其中王耀勳於同年5月12日被捕,當時王為臺北巿第六倉庫利用合作社總務主任,審訊期間曾囚禁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同年9月7日判決,據判決書中所載,王被共產黨員吳思漢吸收入叛黨組織後,又吸收邵水木、蘇友鵬、梁良、董清喜等人入黨,並負責領導街頭支部及個別黨員胡寶珍、曾清根、徐文苑、楊友舜等,灌輸他們叛亂思想,後因當局偵破臺北巿工委會,循線破獲支部。1950年當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以他們「係臺北叛亂組織之首腦及主要匪幹,策劃叛亂行動,指使匪徒實施煽誘動搖份子,擴展非法組織,實達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之程度」為名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同年11月28日執行槍決。
根據其女兒王麗晴在受訪中指出,她父親並非如判決書所言,是共黨的積極份子,充其量只是參加讀書會而己。而她父親之所以加入讀書會,主要是學習中文,竟被羅織為參與匪黨組織,實屬寃屈。而根據其母親生前所言,她父親為人正直熱情,同時具備知識份子與記者的身份,是有使命感具理想性格的人,雖有批判政府之舉,但其出發點純屬關懷時局,竟被以匪黨身份判處死刑。而王的遺書在多年後,由同為難友的受難者交給家屬,遺言中希望在死後採火葬,並埋骨臺南故土,也期許其妻在小孩6歲後再婚,以利小孩的成長,關懷家人之心躍然紙上。
王麗晴、陳棗於1999年4月21日代表王耀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5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耀勳(1922-195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第六倉庫利用合作社總務主任,王耀勳涉嫌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邵水木、蘇友鵬、胡寶珍等,灌輸叛亂思想。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0154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參加叛亂組織之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謝湧鏡部分雖有被告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鄧火生之供述。惟查謝君及鄧火生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謝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本案為015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耀勳(1922-1950),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第六倉庫利用合作社總務主任,王耀勳涉嫌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邵水木、蘇友鵬、胡寶珍等,灌輸叛亂思想。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0154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等8人除謝湧鏡外,僅有渠等自白,並無其他參加叛亂組織之佐證證據,證據不足,應認非有實據。謝湧鏡部分雖有被告謝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鄧火生之供述。惟查謝君及鄧火生之供述,均尚不足認定謝君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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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第六倉庫利用合作社總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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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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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