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水木
- 邵水木 男 1922年出生 1954年卒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邵水木,(1922-1954),男性。臺南市人。臺南市商業專修學校畢業。曾為商店事務員、日軍軍屬、公論報社會計,被捕時的工作為公論報社印刷廠會計課代理課長。1950年5月12日在宿舍與王耀勳同時被逮捕,時年28歲。
偵訊時供稱:1949年8月(1950年8月18日訊問筆錄記載為12月)由王耀勳介紹,參加共產黨,同年11月成為正式黨員。參加共產黨之後,受王耀勳指導,閱讀共產黨文件、工商政策、《光明報》等,後來這些都燒、丟了。王耀勳曾經要求發展公論報社職工,但是並沒有成功;王耀勳也要其辦理新聞社業務,以及解放後經營新聞事業。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認為邵水木於1949年8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不過查無其他活動表現,故應處以較輕之刑,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1953年2月4日,邵水木因為患肺結核,自綠島新生訓導處移往軍人監獄。軍人監獄發文給軍法局,說明在邵水木罹患肺結核,病症十分嚴重,因軍人監獄醫藥資源欠缺,並且移送不便,有死亡之可能。同年3月18日國防部發文給軍人監獄,參謀總長周至柔指示將邵水木送往該監醫務所妥為治療。於是邵水木在軍人監獄接受一年多的治療。1954年10月9日,軍人監獄的公文提到:「於壹年柒閱月來迭經飭醫藥竭盡簡陋醫藥設備予以悉心治療症狀幸未惡化」,「久病體虛症狀轉劇,確難續為適當治療亟需儘速送院醫治遲恐生命堪虞」。根據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的公文來看,於10月9日送至基隆聯勤六一醫院治療,並由軍人監獄看守嚴密戒護,後於10月14日晚上11時45分,因病不治。
當時有報請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處派員檢驗確為病故,填發檢驗通知單,並經檢察官核准由死者家人領回。但基隆法院檢察處以與《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不符合,未派檢察官相驗,軍人監獄原應就近另行邀請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部隊派軍事檢察官相驗以符規定,邵水木之死亡以既經聯勤六一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且已經交由其姐林邵榮春領回火葬為由結案。
邵水木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偵訊時供稱:1949年8月(1950年8月18日訊問筆錄記載為12月)由王耀勳介紹,參加共產黨,同年11月成為正式黨員。參加共產黨之後,受王耀勳指導,閱讀共產黨文件、工商政策、《光明報》等,後來這些都燒、丟了。王耀勳曾經要求發展公論報社職工,但是並沒有成功;王耀勳也要其辦理新聞社業務,以及解放後經營新聞事業。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認為邵水木於1949年8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不過查無其他活動表現,故應處以較輕之刑,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1953年2月4日,邵水木因為患肺結核,自綠島新生訓導處移往軍人監獄。軍人監獄發文給軍法局,說明在邵水木罹患肺結核,病症十分嚴重,因軍人監獄醫藥資源欠缺,並且移送不便,有死亡之可能。同年3月18日國防部發文給軍人監獄,參謀總長周至柔指示將邵水木送往該監醫務所妥為治療。於是邵水木在軍人監獄接受一年多的治療。1954年10月9日,軍人監獄的公文提到:「於壹年柒閱月來迭經飭醫藥竭盡簡陋醫藥設備予以悉心治療症狀幸未惡化」,「久病體虛症狀轉劇,確難續為適當治療亟需儘速送院醫治遲恐生命堪虞」。根據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的公文來看,於10月9日送至基隆聯勤六一醫院治療,並由軍人監獄看守嚴密戒護,後於10月14日晚上11時45分,因病不治。
當時有報請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處派員檢驗確為病故,填發檢驗通知單,並經檢察官核准由死者家人領回。但基隆法院檢察處以與《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不符合,未派檢察官相驗,軍人監獄原應就近另行邀請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部隊派軍事檢察官相驗以符規定,邵水木之死亡以既經聯勤六一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且已經交由其姐林邵榮春領回火葬為由結案。
邵水木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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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公論報社印刷廠會計課代理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954年獄中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