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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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頭(1923-1953),男,臺北鶯歌人。1952年被捕時年30歲。1936年畢業於尖山公學校(今新北市鶯歌國小),由於父母早逝,獨力撫養家中弟妹,最初以瓦窯業營生,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日本軍方徵召,前往華南地區充當陸軍病院炊事伕。戰後編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廣州行營臺籍官兵集訓總隊,結識蕭道應、黃培奕、邵水木、高草等人。1946年4月返回臺灣,1947年經黃培奕介紹加入《公論報》社,並曾擔任該報鶯歌分銷處主任。 他為「鶯歌支部王石頭等案」案頭。根據官方檔案資料,黃培奕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成員陳福星(化名老洪)吸收加入共黨,在桃園縣和臺北縣交界的海山地區發展組織。1948年10月黃培奕介紹王石頭加入共黨,1949年2月成立鶯歌鎮小組、再擴充為鶯歌鎮支部;黃培奕自任支部書記;王石頭和林慶壽則擔任支部委員。1950年4月間,由於支部黨員莊金敏被捕,王石頭隨黃培奕移轉至北縣三峽圳仔頭,後因當局注意,組織移轉牛角山,王石頭再潛回鶯歌、藏身於鶯歌樹林交界石頭溪一帶。 1950年11月13日王石頭露宿三峽大漢溪河床時,遭軍警查獲。辦案人員從他身上搜出一枚手榴彈,立即解往國防部保密局偵訊。此後遭羈押偵訊二年半。1952年情治單位策動陳福星自首,1953年2月間由陳福星至彰化二水勸服潛逃中的黃培奕出面自首,再由黃培奕招降困守在三峽山區的剩餘武裝勢力。隨著相關組織逐一瓦解,王石頭的命運也走至盡頭。 1953年5月21日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認定王石頭「發展組織、吸收黨員」以及「向鶯歌駐軍購買槍枝彈藥」,依照「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3年9月8日清晨,王石頭和同案黃玉枝、林葉洲以及邱文清等共四人,由憲兵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得年31歲。 政治受難者陳英泰曾和王石頭同時被關押在保密局,對於王石頭雖未受高深教育、卻具有進步思想,印象非常深刻。另一位受難者林永泉,則在王石頭被槍決前和他同監。王石頭告訴他,自己會走上這條路,是因為所追求的目標是比起生命更重要的事。他從不幻想能自黑牢生還,因此心中也沒有任何怨恨。 1999年其弟王石松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01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石頭(1923-1953),臺灣臺北人。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論報社推銷員。王石頭經黃培奕介紹,參加匪黨,復與黃君及化名老洪之匪徒組織鶯歌小組,並吸收林慶壽、沈慶地加入,予以教育,又受老洪之命,向鶯歌國民學校駐軍購買手槍及手榴彈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9月8日執行死刑。0101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石頭於1948年10月間,經在逃匪徒黃培奕加入匪黨,並吸收在逃之林慶壽、沈慶地加入匪黨,另於同年為匪徒老洪向鶯歌國校駐軍著手槍1支著手榴彈1枚,著手槍交匪徒老洪應用等事實,係依其自白,雖曾查著手榴彈1枚佐證,但王君是否確有加入匪黨,原判為查明其他證據,以證明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是否有老洪之人,亦未查證,其交著手槍乙支,目的何在?亦未敘明。故依判決所查獲之證據,尚難認定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公論報推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