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興旺

詹興旺(1923-),臺灣臺北人。 依(56)初(特)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南之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王石頭領導、指示,在耕作期間向耕農宣傳「共產黨若來臺灣,即將土地分給農民」等言論。1966年5月1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所犯「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減處有期徒刑6月;所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有期徒刑6年。1972年5月16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2000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之依據,此外別無其他佐證。且縱認其有參加組織及向耕農宣傳 「共產黨若來臺灣,即將土地分給農民」等言論,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