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聰金

本案包括07763申請補償金、09998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石聰金(1925-),臺灣苗栗人。依案卡,案發時為農民,石聰金涉匪嫌。1953年12月14日自首。1954年1月5日解還督導組借提作證。07763申請案於2006年5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3月3日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石君自首後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09998申請案於2013年2月19日再次提出,2013年4月12日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重申原會期之決定書內容,函覆申請人。另有關回復名譽之部分,以刊登行政院公報及頒發回復名譽證書方式辦理。
石聰金(1925-2018),男,苗栗苑裡人。苑裡農業專修學校(今苑裡高級中學)畢業後,在家務農。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受日本海軍徵調至海南島,充當海軍農業員,後隨部隊移防廣州,1945年戰爭結束後被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編入廣東花縣臺籍官兵集訓總隊,並結識隊職官蕭道應、張旺、鄧錫章、王詩琅,以及隊員黃培奕、王石頭、賴阿煥、高草等人。集訓期間,曾擔任第二中隊長,並加入「新臺灣建設協會」,跟隨王詩琅等人學習。1946年5月搭乘沙班輪返臺,自臺南安平港登陸返家。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底蕭道應介紹石聰金、黃培奕給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幹部張志忠。同期間黃、石二人求見《台灣新生報》社長李萬居、暢談青年失業對策,獲李賞識。1947年李辭職另創《公論報》,由時任主任秘書的鍾國元引介進入報社,擔任業務員,以報份推銷做為身份掩護。1948年二二八事件週年前夕,石聰金、黃培奕受命在縱貫鐵路鶯歌三仔腳間下坡路段沿線山壁,以紅漆塗寫標語「毋忘二二八,血債血還」等語。由於地點顯著,臺鐵旅客乘車路過莫不得見,一時震驚社會。 1949年7月石聰金離開《公論報》,全力投入地下工作。赴桃園十三份山區開闢據點,該地後來一度為臺共黨人避難所。之後再返回故鄉苑裡從事「減租減息」農民運動。1950年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蔡孝乾、陳澤民等領導幹部被捕後,各地組織陸續被破。以陳福星為首的北部殘餘黨人在北部山區重整組織,但組建後的各地據點在1951年2月間遭殲滅,殘黨向中南部潛逃,其中林元枝、蕭道應等人由石聰金安排送往苗栗一帶藏匿。同年底苗栗據點殘餘黨人遭誘捕,石聰金轉往臺中大甲地區藏匿。1953年2月調查局策動黃培奕自首後,要求蕭道應策動石聰金。1953年12月14日調查局幹員率自新人員吳敦仁、呂僑木、彭坤德等人在大安溪畔草寮捕獲石聰金。同月24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羈押,在押期間和省工委領導人張志忠同囚一房,張志忠勸石出去,「只要堅持立場、還可以保護逃亡同志」、「不需要大家都當烈士」。石接受勸說,同意自新。此後由調查局安排,參與追捕在逃的前《公論報》記者賴阿煥,自1954年2月10日至1962年9月20日取得自首證為止。共計8年7個月又10天。晚年定居苗栗,於2018年8月過世,享年94歲。 2006年5月石聰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3日經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基金會審議認為當事人「涉嫌匪諜案於1953年12月14日自首,其自首後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15條之1第3款法定要件,應予補償」,同意補償。因石聰金係自首未被具體求刑,故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名單。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