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星

陳福星,1925年生,男,曾任臺鐵花蓮辦事處工務課職員,二二八事件受難者。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服務於臺灣鐵路局花蓮辦事處工務課,同年4月6日清晨,遭國府軍羅織「排除外省人」罪名逮捕,羈押於花蓮監獄10餘日,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東海部隊第二處搜索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29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吸食鴉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