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楊梅支部宋孟韶等案(臺盟楊梅支部宋孟韶等案)
本案名稱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楊梅支部宋孟韶等案」或稱「臺盟楊梅支部宋孟韶等案」,案首為宋孟韶,其先在校內組織讀書會,後被指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楊梅支部。本案被判刑者共有宋孟韶(25歲,北平人,新竹縣立楊梅初級中學教員)、林漢爐(29歲,新竹人,楊梅國民學校教員)、衛德全(21歲,新竹人,楊梅國民學校教員)、鄭石棟(22歲,新竹人,楊梅國民學校教員)、徐木春(25歲,新竹人,新竹縣立楊梅初級中學幹事)等5人,另有一名被告曾兆頃(29歲,新竹人,業農)獲判無罪。
根據官方檔案,宋孟韶,1926年生,北平人,1947年自北平師範學院畢業,曾參與過羣聲合唱團,較親近左派思想,亦曾參與反美活動。1948年來臺後曾試圖與共黨組織聯繫但未成功,因而在新竹縣立楊梅初級中學任教,先與楊梅國民學校教員胡玉麟組織讀書會。1949年夏天,宋孟韶經宋增勳接觸、介紹,於楊梅中學加入共黨組織,並參與小組活動。宋增勳的上級包括其介紹人張旺(參與成立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楊梅支部)、黎明華(蔡孝乾被捕後負責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組織聯繫,後自新加入內政部調查局)、陳福星(蔡孝乾被捕後負責領導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後自新後加入內政部調查局)。可見本案雖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案,實際上是由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組織間接領導的。在宋增勳吸收宋孟韶、胡玉麟的同時,也吸收了在楊梅中學的同事鄭煥生,以及楊梅國校(即今桃園市楊梅區楊梅國民小學)教員林漢爐、鄭石林等人,結成小組在楊梅地區活動。宋孟韶加入組織後,經常與胡玉麟、鄭煥生、鄭石林等人聚會討論問題、閱讀共黨書籍。8月,楊梅國校教員林漢爐亦經宋增勳介紹加入組織。9月,楊梅中學幹事徐木春參加讀書會,宋增勳與宋孟韶都曾邀請其加入共產黨,但遭其拒絕。1950年3月,林漢爐、鄭石林等人在楊梅國校組織共黨外圍組織「美術教學研究會」,並吸收衛德全、鄭石棟兩名國校教員加入。值得一提的是,衛德全在2014年《重生與愛:桃園縣人權歷史口述歷史文集》的訪談中表示其根本不知道讀書會的存在,只是因為跟鄭石林熟識、曾一起彈鋼琴而捲入案件,甚至不認識宋孟韶等其他幾名被告。
本案是因楊梅中學教員孫錫弢的檢舉而被破獲。孫錫弢向內政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報告宋孟韶平時在學校有言論左傾、行動詭異、為共黨宣傳等情形,經偵查後發現宋孟韶平日會閱讀馬克思、魯迅等書籍、收聽中國大陸廣播、藏有不明暗號和統計數據之紙本筆記等情形。1950年6月5日晚上由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與楊梅鎮憲兵第七團部人員共同出動,但因宋孟韶不在,到了6日早上才將其逮捕。宋孟韶經過審訊,在9日先供出宋增勳、鄭煥生兩人,12日再供出胡玉麟、林漢爐、鄭石林、鄭石棟、衛德全、徐木春、曾兆頃等人。鄭石棟、衛德全、林漢爐、曾兆頃於13日遭逮捕。鄭石林於1951年12月25日自首、鄭煥生於1952年1月間自首、胡玉麟於1952年8月14日自首。宋增勳經長期逃亡,於1952年1月中旬被逮捕,與周耀旋受另案審判。
1950年9月22日,本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作成(39)安澄字第2617號判決。被判刑的依據主要是調查局的調查以及被告本人的自白。宋孟韶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林漢爐與衛德全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鄭石棟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徐木春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其中,因審判官認定鄭石棟參與「美術教學研究會」時並不知道這是共黨組織,而徐木春則兩度拒絕入黨邀請,故兩人刑度較輕。曾兆頃是宋增勳的學生家長,宋增勳和宋孟韶曾在他家中討論案情,但他並不知道此與共黨組織有關,因此被判定無罪。10月11日判決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865號批答核定。
判決定讞後,宋孟韶、林漢爐、衛德全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2年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56年11月24日宋孟韶因捲入「綠島再叛亂陳華等案」,在新生訓導處抄寫「……你看一兩個倒了,千萬個站起了,你聽這是誰的歌聲,復仇的聲音在怒吼……」等反動文字,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庭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周咸慶、彭國壎作成(45)審特字第三十二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於刑期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6月14日,林漢爐、衛德全具保開釋。1962年6月14日宋孟韶刑滿,於6月25日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65年7月17日結訓保釋。鄭石棟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1年2月13日轉送內湖新生總隊,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管訓,1953年2月4日又送回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5年6月22日具保開釋。徐木春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1年4月11日提前具保開釋。
本案5名被判刑的被告都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並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宋孟韶於1999年8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1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林漢爐之子林維任等人於1999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衛德全於1999年5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鄭石棟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徐木春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27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林漢爐、衛德全、鄭石棟、徐木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12月7日宋孟韶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4年7月15日又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綠島再叛亂陳華等案部分)。
1.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檢呈周君等叛亂案卷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1/1571.3/1111/36/081。
2.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
3. 法務部調查局,〈鄭石林自首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0/FD1-1/00062。
4. 法務部調查局,〈偽台盟楊梅支部宋孟韶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AA11010000F/0039/FA1-1/00115。
5. 國防部軍務局,〈簡銅柱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88228740/193/009。
6.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鄭煥生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1/306.3/0046。
7. 國家安全局編
1959〈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楊梅支部宋孟韶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67-68。臺北:國家安全局。
8. 宋孟韶申請,宋孟韶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995。
9. 林維任等申請,林漢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014。
10. 衛德全申請,衛德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261。
11. 鄭石棟申請,鄭石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718。
12. 徐木春等申請,徐木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68。
13.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1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15. 法務部
2024「公告平復謝巽敬君等959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4年7月15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