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增勳
- 宋增勳 男 1925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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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增勳(1925-1954),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中壢經張旺介紹,由黎明華吸收,繕交自傳加入匪幫,與張旺及范新戊同一小組,先後受黎明華及陳福星領導集會多次,負責組織及宣傳工作,曾吸收宋孟韶、林漢爐及胡玉麟、鄭煥生、鄭石林等加入匪黨,領導活動。1953年1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已決犯張旺等人之供證為據。惟其僅受黎明華及陳福星領導集會,並吸收宋孟韶等人加入,並未有具體之叛亂計劃與行為,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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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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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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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