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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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金水 1912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金水(1912-),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張旺宣講匪黨政策與主義,雖拒絕張旺邀約參加匪黨,但於張旺逃亡期間,先後收留食宿,亦曾收留宋增勳等情。1951年7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1年7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具體證據足認其明知張旺為「匪諜」,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