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厂

李宜厂(1922-),安徽合肥人。 依(46)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北平曾參加民社黨革新派,來臺後與熊啟芳、宋瑞臨、張金水等成立民社黨革新派之外圍組織「臺灣民俗研究會」,由熊啟芳負責領導,先後開會三次,決定祕密活動方式、徵求會員之原則,並與張金水分任幹事。而後熊啟芳來信建議將民俗研究會改為「社會主義青年聯盟」,之後並以該盟名義發表「告青年書」,配合朱毛匪幫之政治攻勢等情。1957年2月20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2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判決理由中未敘明「臺灣整理委員會」及「臺灣民俗研究會」之屬性外,自新分子劉曾澤等人所言亦無相關書證或物證足以佐證該二會係以推翻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