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水

張金水(1924-),福建晉江人。

依(46)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農林廳薦任六級視察,其與宋瑞臨、李宜厂等成立偽民社黨革新派之外圍組織「臺灣民俗研究會」,由熊啟芳負責領導,先後開會3次,決定祕密活動方式、徵求會員之原則,並推選宋為常務幹事,其與李分任幹事。又熊啟芳來信建議將民俗研究會改為「社會主義青年聯盟」,之後並以該盟名義發表「告青年書」,配合朱毛匪幫之政治攻勢,後因礙於環境之不許可,活動乃行中止。1957年2月21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2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理由中未敘明「臺灣整理委員會」及「臺灣民俗研究會」之屬性外,自新分子劉曾澤等人所言亦無相關書證或物證足以佐證該二會係以推翻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且審判庭對於其刑求之抗辯,亦無詳加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農林廳薦任六級視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