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俊隆

鍾俊隆(1949-),臺灣桃園人。 依(62)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成功大學學生,受蔡俊軍邀集商議成立組織,加入成為「成大共產黨」黨員,並擔任書記,錄製及油印匪黨宣言,設計繪製紅星徽章圖案,又竊取成大圖書館英文版《資本論》一冊,供組織叛亂活動之參考等情。1972年2月25日被羈押。1972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成大圖書館竊得英文版《資本論》一本,備供研究叛亂之用,並於其住所處搜獲「國際歌」抄件、匪空飄傳單等情,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其等在審判中均辯稱行為僅屬謀議預備,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難認鍾之其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